沪工程资〔2022〕12 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使用学校资金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包括与工程不可分割,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包括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和服务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本办法所指工程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执行。本办法所指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为:施工(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暂估价设备材料或新增设备材料 100 万元, 货物、服务和其他工程项目 20 万元。
第四条 学校采购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竟争、公正廉洁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学校采购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落实预算绩效目标要求。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采购内控管理制度, 规范采购工作内部权力运行, 防范采购风险。
第七条 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贵人组成。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对全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
(二)审议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方案;
(三)审议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重大问题。
第八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 资实处”)是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上级管理部门关于采购与招投标的政策法规;
(二)建立健全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制度规范;
(三)指导、协调和监管学校各类采购活动;
(四)编制学校年度采购计划, 监督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
(五)负责学校统一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六)负责组织进口设备、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论证工作,负责进口设备备案、报关及免税手续办理工作;
(七)负责货物与服务类采购合同的审核和用印;
(八)负责学校采购代理机构、外贸代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九)负责采购相关资料的备案和归档;
(十)负责其他采购与招投标的相关事务。
第九条 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采购项目的立项审批并对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校长办公室(合规办)负责与采购业务相关的法律咨询和法律纠纷处置, 参与采购合同的审核。
(二)财务处负责采购预算的下达和采购相关款项的收取与支付。
(三)审计处负责对采购活动中的内部控制、程序及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公正性实施审计监督。
(四)基建处负责组织确定学校新、改、扩建工程和修缮工程的采购需求, 负责审核确认采购文件中的技术相关内容, 负责工程合同审批和履约验收等相关工作。
(五)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学校经信委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立项评审和申报、招标采购需求论证、项目合同审核确认工作, 参与项目实施,组织项目结项验收。
(六)后勤实业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学校投权范围内的采购活动, 制定相应采购管理办法并报资实处审核备案。
(七)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受理采购活动违法违纪的相关举报。
第十一条 需求单位是采购项目的申请单位,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进行采购需求调研、制定采购计划并按计划完成采购;
(二)负责(或参与)项目的立项申报论证,负责落实采购资金并提出采购申请;
(三)负责本单位自行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
(四)负责提供采购所需资料,参与采购文件的编制并对采购文件内容进行确认,参与采购项目技术释疑以及项目评审;
(五)负责合同的治谈、起草及签订,负责合同执行、项目验收以及履约情况反馈等相关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采购相关资料的整理和保存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采购和自行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统一采购由各需求单位委托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自行采购由各需求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以下项目应当实行学校统一采购:
(一)纳入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
(二)预算金额达到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
(三)征集学校协议供应商的项目。
第十四条 学校统一采购范围之外的项目,属于自行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求单位无法自行组织实施的,可以申请学校统一采购。
第十五条 学校统一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可依法定适用情形选用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其中,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竟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七条 单位自行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直接采购、比价采购、校内协议采购、网上商城采购、财务监理批价以及学校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也可以依法定适用情形选用政府采购方式。
(一)直接采购是指由需求单位按照“货比三家”的原则直接从供应商处进行采购的方式, 适用于预算金额在 5 万元以下的货物与服务项目以及预算金额在 20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二)比价采购是指由需求单位邀请数家供应商(不少于 3家)提供正式报价后,在报价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性价比最优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适用于预算金额在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各类项目。
(三)校内协议采购是指需求单位直接从公开征集的学校协议供应商中进行采购的方式,适用于单笔采购金额在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各类项目。
(四)网上商城采购是指在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建设的网上商城在线购买产品的采购方式。采购纳入网上商城的品目时, 应当优先采用此方式。
(五)财务监理批价是指由财务监理对产品进行逐项批价的采购方式,适用于预算金额在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施工(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暂估价设备材料或新增设备材料。
第十八条 科研急需仪器设备和耗材的采购方式,按照学校科研急需采购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采购方式的,按照规定报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如须)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统一采购项目的实施程序如下:
(一)提交采购申请。需求单位提交采购申请并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二)确定采购方式。资实处审核确定采购方式。
(三)采购项目委托。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资实处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其中,纳入电子集市且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应当通过政府采购平台电子集市实施; 其他项目由资实处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学校采购代理机构实施。
(四)编制采购文件。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资实处、需求单位与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编制并确认采购文件。
(五)发布采购公告。采购代理机构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公告,接受供应商报名。
(六)组织现场踏勘。对需要组织现场踏勘的大型或复杂的项目,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组织供应商进行项目现场勘察。
(七)答复文件疑问。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疑问的,由资实处组织需求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答复。
(八)项目评审。评审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约定方式进行项目评审。
(九)确定中标(成交)结果。需求单位、资实处对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进行确认。
(十)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采购代理机构于规定时间内在相关媒体上公示中标(成交)结果。
(十一)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公示结束后, 学校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核发中标(成交)通知书。
(十二)处理质疑投诉。资实处组织需求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共同参与处理对采购结果的质疑和投诉。
第二十一条 单位自行采购项目的实施程序如下:
(一)提交采购申请。需求单位提交采购申请并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二)确定采购方式。资实处审核确定采购方式。
(三)执行采购任务。需求单位按照审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四)单笔采购金额小于 2 万元的货物与服务项目(化学品、生物试剂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除外)以及单笔采购金额小于20 万元的工程项目,无需提交采购申请,由经费负责人同意后可直接进行采购。
第二十二条 采购金额达到学校合同签订标准的,应当严格按照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并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
第二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签订合同或中标(成交)供应商自动放弃中标(成交)的,资实处可委托原采购机构取消其中标(成交)资格, 并依据评审报告在推荐的候选人中依次重新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亦可重新采购。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学校资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及时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并以书面形式将履约及验收过程中出现的供应商失信行为反馈至资实处。
第二十五条 采购相关人员均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严禁出现《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采购与招投标工作负面清单》(附件 1)中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六条 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需求编制人员、审核人员、采购管理人员等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采购过程及结果,并有权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
第二十八条 因违法违纪对采购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 应当依法重新组织采购; 采购合同巳经履行, 给需求单位、供应商造成损失的, 贵任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贵任。
第二十九条 采购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不能正当履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采购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因行贿受贿、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泄密窃密等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责任人承担。学校依法依规追究采购当事人及相关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第三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纵向科研项目合同或协议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未作约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下属独立法人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8 月 28 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沪工程资(2020)15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采购与招投标工作负面清单 采购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采购与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学校关于采购与招投标管理的各项规定,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保证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严格禁止在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发生以下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不履行采购与招投标项目管理程序, 先实施后申购, 或先实施后签合同;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相关人员, 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依法应回避而不回避;
违反预算编制规定,在立项时拆分,招标时打包合并,并要求所有包件必须一起应标,规避项目论证;
不按预算批复执行,也未经预算调整审批,擅自改变预算用途实施项目;
以化整为零或拆分等各种方式规避申购、比价、学校统一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或合同签订;
对依法应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的项目,以虚构项目名称,规避政府采购;
采购方式的选择不符合规定,或擅自突破现行政策规定,以技术复杂或其他理由,不按有关规定申请和备案,随意变更采购方式;
在比价采购时弄虚作假,选择无资质的供应商,或选取关联公司报价;
制定有利于特定投标人入围条件的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排斥潜在投标人;
支持、授意、默许、串通或放纵投标人、代理机构进行围标、串标等行为;
违反规定担任、指定评标专家, 或通过诱导评标专家,操控评标结果;
私下接触投标人, 泄露招标保密信息;
以打招呼、说情、暗示、设置不合理的条件等方式,要求或迫使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指定生产商、供应商或服务商;
暗示、默许或同意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与中标人签订项目合同,或招投标约定的条款不符合学校资金安全管理要求;
以各种理由不履行合同签订程序或不积极履行合同, 影响采购项目正常实施;
利用职权为自己、亲友、身边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接受投标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及参与其他可能影响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公平、工作、公开;
以教学、科研、办公等名义购置私人物品;
其他影响客观、公正履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