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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沪工程资〔2022〕 18 号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制度汇编(20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进口产品的采购和管理工作,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全额或者部分出资)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第四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资实处”)是学校进口设备购置及后续监管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 使用单位对进口产品的使用负有全面管理责任。

第二章 审核管理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优先采购本国产品,因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在采购前应当履行相应审核流程。

第七条 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预算金额达到政府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进口产品,需完成进口产品购置论证,报预算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进入采购程序;属于大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需按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先行完成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

第八条 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在政府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进口产品,需求单位提交采购申请后,由资实处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批准后进入采购程序。

第三章 进口产品购置论证

第九条 进口产品购置论证主要从采购需求、进口产品与同类国内产品的技术指标和性能及其优劣对比和不可替代性等方面,论证采购进口产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合理的采购建议。

第十条 进口产品购置论证的组织程序及相关要求:

(一) 需求单位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材料(附件 l) ;

(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召开进口产品购置论证会;

(三)论证会专家组应当由五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l.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附律师证),判定拟采购产品是否属于国家限制进口产品;

  1. 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专家,技木专家重点论证采购需求,进口产品与同类国内产品的技术指标和性能及其优劣对比,提出合理的采购建议;

  2. 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第四章 采购与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进口产品的采购流程按照学校采购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未完成进口产品购置论证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采购竞争。

第十三条 已经审批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得限制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

第十四条 确定供应商后,资实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外贸代理公司协助外贸合同谈判,负责减免税手续办理以及报关、提运等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外贸合同签订流程按学校合同管理相关办法执行,合同中应明确学校、外贸代理、供货商及中标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付款方式原则上采用总价包于方式。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后,需求单位按合同约定向外贸代理公司支付货款,外贸代理公司以开具银行信用证、分期电汇等方式向供货商支付,货物验收合格后,需求单位与外贸代理公司结算最终费用。

第十七条 凡在回家规定的免税范围内,且属于学校资产的进口产品,可依法办理免税。免税与否的最终解释权在海关,如不能免税且合同未约定由供应商承担可能发生的关税,相关税费由需求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单独进口零配件及易耗品,须提供有效期内的主机进口免税证明。

第十九条 进口产品的验收入库按学校资产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减免税进口产品需接受海关的监管。监管期内,减免税进口产品不得擅自出售、转让、移作他用或转移使用地点,确需变更的,由使用部门提交申请,资实处报海关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3 月 2 日起执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沪工程资( 2019)19 号)同时废止。

附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材料 表 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申请单位申请文件名称申请文号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金额采购项目所属项目名称采购项目所属项目金额项目使用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申请理由盖 章 年 月 日表 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一、基本情况申请单位拟采购产品名称拟采购产品金额采购项目所属项目名称采购项目所属项目金额

二、申请理由□1.中国境内无法获取:□2.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3.其他。原因阐述:

三、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表 3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一、基本情况申请单位拟采购产品名称拟采购产品金额采购项目所属项目名称采购项目所属项目金额

二、申请理由□1.中国境内无法获取:□2.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3.其他。 原因阐述:

三、专家论证意见 专 家 签 字 年 月 日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关于进一步优化科研 急需采购项目管理的实施办法

沪工程资〔2020〕9 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领域建立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求,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创新创造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 号)、《关于完善本市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采〔2019〕11 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 号)、《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精神的实施意见》(沪工程〔2019〕2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使用学科、科研类经费采购用于科研急需仪器设备和耗材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急需仪器设备和耗材采购前需由经费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费负责人所在学院(中心)审核、学校相关管理部门认定(详见附件)。

第三条 对于采购科研急需仪器设备和耗材的,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缩短采购周期。

第四条 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以下、学校自行采购限额以上的科研急需仪器设备及耗材采购项目,完成学校资产管理信息化平台申购审批流程后,以比价采购方式实施快速采购。

第五条 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含)、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科研急需仪器设备及耗材采购项目,由学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结合项目特点,主要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方式。

第六条 预算金额在政府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投标中心)按照紧急项目向市教委、市财政局申请变更采购方式后实施采购。

第七条 对于采购独家代理或生产的科研急需仪器设备和耗材的,可以按单一来源程序进行采购,加快采购进程。

第八条 各学院(中心)、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学科、科研类经费采购仪器设备和耗材的过程管理,要强化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按照权责对等原则,经费负责人应对按本办法实施采购的采购项目真实性、合规性及合同履行承担主体责任。

第九条 对于发生违纪行为的经费负责人、采购经办人、负有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未特别规定的事项按照学校采购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自 2020 年 6 月 2 日起执行。附录:1.上海市 2019-2020 年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50 万元人民币

  1. 上海市 2019-2020 年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400 万元人民币

  2.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货物类项目自行采购限额标准:20万元人民币

附件科研急需采购项目情况认定书采购部 门 采购金 额 经费负责 人 联系电 话 经费项目编号 经费项目名称采购项目名称

一、科研急需采购项目明细

二、需要紧急采购的理由(请勾选并详细说明) □ 可以用于提升学校科研水平的首台仪器设备□ 本部门或学校虽有类似仪器设备但是不符合科研技术指标要求□ 本部门或学校尚无相关的科研用耗材或耗材数量不足□ 所需耗材不适合贮存、须即采即用□ 其他情况说 明:

三、拟采用的采购方式(请勾选)□ 比价采购□ 非招标方式采购(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 招标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经费负责人(签字):日 期:部门负责人(签字):日 期: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意见:学校暂无该仪器设备。负责人(签字):日 期:经费归口管理部门意见:该项目为科研急需采购项目。负责人(签字):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