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资〔2022〕15 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货物与服务采购合同管理, 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合同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合学校合同管理和采购与招投标管理相关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以学校为主体,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就购买货物与服务所订立的经济合同。本办法所称学校统一采购项目,是指纳入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以及征集学校协议供应商的项目。本办法所称单位自行采购项目,是指学校统一采购范围以外的项目。
第三条 采购金额达到 2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当答订合同。
第四条 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损害自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和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条 合同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谈判、文本起草、订立、履行、资料存档,负贵审核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可行性以及与采购文件的一致性,负责审核评估单位自行采购项目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等有关内容。
第六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资实处”)在其授权范围内,负责制定学校合同范本,指导、监督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负责审核合同基本条款的完整性和合同答订流程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审核评估学校统一采购项目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等有关内容。
第七条 合同文本有国家或行业标准范本的,应当优先选用国家或行业标准合同范本;无标准合同范本的,应当优先选用学校制定的合同范本;政府采购项目线上合同以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合同格式为准。
第八条 合同订立的内容应当完整,合同要素应当齐全,即标的、数量、质量、型号、规格、价款、履约期限及方式、验收方案、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主要条款应当具体明确,并与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的内容一致,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九条 为保证学校资金安全,应优先选用根据项目进度分阶段付款的方式,合同预付款原则上不超过合同金额的 50%,学校鼓励实行验收完成后支付。
第十条 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 10% ;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约定收取合同金额 10%的履约保证金,自验收通过一年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执行无异议的,予以全部退还。
第十一条 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框架协议在有效期内需要续签合同的,承办单位应当提供合同相对方上一年的考核合格结果。
第十二条 合同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
(一)合同金额低于 20 万元、采用学校合同范本的,由承办单位、资实处审批。
(二)合同金额低于 20 万元、未采用学校合同范本的,由承办单位、合规办、资实处审批。
(三)合同金额达到 20 万元(含)以上的,由承办单位、合规办、资实处、分管校长审批。
第十三条 合同完成审批后如需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须按原合同审批流程重新提交审批。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线上合同签署时,由学校签章后,提交合同相对方进行答章确认;其他合同签署时,原则上应当先由合同相对方签字盖章,再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投权代表(项目负责人或经办人)签字确认,最后由资实处盖”上诲工程技术大学采购合同专用章”。
第十五条 合同中的签字盖章日期应当以实际日期为准,不得随意填写或留存空白。
第十六条 合同原则上至少一式四份,由承办单位执两份(合同首笔付敖时交财务处一份)、合同相对方、资实处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涉密合同的审批与签订,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合同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项目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依照合同的约定按质、按量、按期完成项目,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合同款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验收合格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办理项目结算手续。
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当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无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应当以货物交清、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问题为准。
第二十一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由承办单位提交申请,阐明变更的原因、内容等,由经费负责人审批通过并报资实处备案后方可执行。合同的变更应当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是原合同的组成部分。签订补充合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除存在变更的法定事由,补充合同不得改变原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二)需追加与原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的,补充合同的累计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 10% ,且补充合同与原合同的金额之和不能超过该项目的预算金额;
(三)补充合同的审批程序与原合同的审批程序相同。
第二十二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解除合同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期限内,由承办单位与合同相对方协商沟通,达成解除共识后报资实处核准备案并签订解除合同的协议。
第二十三条 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进行妥善处理,并及时将情况报资实处。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当妥善保存合同订立、补充变更等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材料并提交资实处进行备案和归档。
第二十五条 资实处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并建立合同分类管理台账。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合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货物与服务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沪工程资(2019)3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货物与服务采购合同审批流程
附件 2合同内容变更申请表
附件合同审批流程图说明:采购合同必须有双方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打印加手签),学校方委托代理人为采购项目使用单位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