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资〔2023〕1 号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电子集市采购工作,优化采购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及《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电子集市采购项目。
第三条 采购组织凡需执行政府电子集市采购的项目,应由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资实处”)通过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集市统一采购,预算金额在 400 万元(含)以上的,由资实处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第四条 供应商确定原则供应商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入围的集市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确定原则如下:
(一)预算金额在 5 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需求单位自行选择确定供应商;
(二)预算金额在 5 万元(含)以上、20 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需求单位通过党政联席会议或部门会议讨论确定供应商;
(三)预算金额在 20 万元(含)以上、400 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需求单位组织论证,根据论证结果确定供应商。
第五条 论证要求
(一)论证小组应由 3 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应包含至少一名政府采购专家,小组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
(二)政府采购专家由资实处邀请,论证小组其他成员由需求部门邀请;
(三)论证结果应形成书面报告(见附件 1)。
第六条 采购程序
(一)提交采购申请需求单位提交采购申请,填写品牌、型号和拟选供应商并上传相应附件资料:预算金额在 5 万元(含)以上、400 万元(不含)以下的,应上传需求单位决策文件,其中,预算金额在 20 万元(含)以上的,还应上传论证报告。
(二)审核与实施采购申请经经费负责人、资实处审核通过后,由资实处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实施采购。
第七条 考核与监督
(一)需求单位在采购执行中,应落实好采购人主体责任,学校每年对各单位电子集市采购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二级单位年度考核指标;
(二)电子集市采购工作主动接受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三)各单位及相关人员在采购活动中违反学校采购管理有关制度的,学校将视情况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限额说明本细则所规定的“400 万元”限额,依据为《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年度规定,如本市限额标准有所调整,我校相应调整执行。
第九条 其他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不受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品目管理要求的限制;确需通过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集市执行的,由经费负责人委托资实处实施。
第十条 附则本细则自 2023 年 1 月 9 日起施行。本细则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