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资〔2019〕11 号
为了进一步加快学校教职工住房制度改革步伐,缓解青年教职工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章程》特制定《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职工购房提前预支月住房补贴办法》。
一、申请学校教职工购房提前预支月住房补贴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999 年 3 月 31 日以后进校的在编并在岗本校教职工,获得上海市户籍,按规定符合享受住房逐月补贴资格条件。
在上海市范围内购置个人产权房(含售后公房)者,可申请学校教职工购房预支款。
进校时间满一年,学校个人年终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二、申请使用教职工购房预支款需提供的材料
新进教职工申请购房预支款需申请者本人提交书面报告并由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
合同购房人为我校教职工本人单独或本人和配偶、直系亲属共有的合法有效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
三、学校教职工购房预支款的管理
学校教职工购房提前预支月住房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0 年,期限起始日从预支之日起计算,金额为申请者按规定应得的住房补贴总额减去已领取的住房逐月补贴额。
凡向学校申请购房预支款的教职工需与学校签订服务期合同。
凡在合同规定的预支期内离开学校的教职工,需全部归还购房预支款余额后方能办理调离手续。
凡在合同规定的预支期内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劳动纪律等被学校除名(或终止双方关系)或凡擅自离校的教职工,需全部归还预支款余额。对于拒不归还者,学校保留通过法律程序追讨预支款的权利。
购房预支款采用将教职工住房逐月补贴按月进行抵扣方式归还。
购房预支款原则只限于教职工个人购房,不得挪作他用。
四、为使学校教职工住房补贴预算资金合理使用,故对在松江区内购房的教职工购房预支款进行优先发放,新进教职工在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况下取得松江购房发票后即可向校房改工作办公室申请购房预支款。在上海市其他地区购房的教职工请于每年10 月份递交相关资料进行申请,届时学校将根据每年的住房补贴资金预算按申请者的购房时间先后顺序于年底前进行教职工购房预支款的集中发放。
五、附则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校房改领导小组。
本办法自 2019 年 9 月 25 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职工松江购房提前预支月住房补贴试行办法》(沪工程资〔2005〕1 号)、《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职工松江购房提前预支月住房补贴实施补充办法》(沪工程资〔2009〕35 号)和《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职工购房提前预支月住房补贴试行办法》(沪工程资〔2013〕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