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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沪工程资〔2020〕20 号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制度汇编(20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招投标工作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办法。

第二条 货物、服务和工程类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遴选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投标中心)在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代理机构的遴选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

第四条 代理机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投标中心)通过公开遴选方式确定服务名录。

第五条 “货物与服务”、“工程”类型的采购项目分别遴选出不少于 3 家代理机构。因各种原因,遴选的代理机构数量减少无法满足学校业务需求时,应及时补足。

第六条 代理机构每次遴选的服务期限不得超过 3 年,服务期满后重新组织遴选。

第七条 代理机构的遴选程序:

(一)编制遴选方案;

(二)委托专业招标公司编制遴选文件;

(三)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学校网站发布遴选公告;

(四)组建评审专家委员会;

(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学校网站公示遴选结果。

第八条 代理机构的遴选方案至少包括如下内容:代理机构资质要求、委托代理范围、代理服务内容和服务要求、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评分标准等。

第九条 遴选的评审委员会由评审专家和学校评标代表共 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审专家按相关规定从相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学校评标代表一般由招投标中心授权委派。

第十条 评审标准根据国家地方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开展学校采购工作服务质量相关,包括报价、业绩、信誉、服务团队情况、服务方案、用户评价等。

第十一条 在遴选的服务期限内,学校与代理机构的服务合同一年一签,学校依据上一年度考核情况,与代理机构逐年续签代理合同。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接受其遴选申请:

(一)财产依法被接管、冻结的;

(二)被依法责令停业或禁止代理业务且在处罚期内的;

(三)近三年因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四)上一服务期限内,考核不合格或因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学校终止委托的。

第三章 招标代理机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遴选出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于学校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学校的招标采购代理业务,并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招标采购工作,以求实认真的态度,竭诚为学校服务,维护学校利益,充分满足学校需求。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有:

(一)按照学校的委托事项和要求及时组织招标评标工作,成立相应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工作团队,将工作团队成员名单报学校备案,并指定专人作为组长与学校联系处理招标过程中的具体事项。

(二)结合学校提供的有关材料和要求,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和论证,并负责解释招标文件。

(三)在主管部门指定的公开媒体发布招标信息,充分引进竞争机制,保障学校选择合格投标人。

(四)在评标工作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报送完整的招标评标资料。

(五)积极配合学校妥善处理各类咨询、质疑和投诉等事宜。

(六)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由于招标代理机构责任导致招标失败,给学校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招标代理机构承担。

第十七条 招标采购项目的代理业务分配应坚持公平、公正、择优原则,按照代理公司的专业特点、项目数量、预算金额以及工作进度、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合理委派。

第十八条 招投标中心每半年对派单情况进行梳理总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下半年派单计划。

第四章 代理机构的考核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代理机构考核和退出机制,每自然年为一个考核周期。

第二十条 对代理机构服务水平和服务态度等日常工作情况的考评,按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代理机构考核、评价内容、规范要求及记分标准》进行,根据考评情况发放《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招标代理机构考核记分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招投标中心于每年年初组建考核小组对代理机构上一年的日常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确定下一年工作量或续签合同的依据。考核小组由招投标中心、需求部门的相关人员代表组成。

第二十二条 考核周期内对达到一定分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扣分达到 5 分,约谈代理机构负责人并给予警告,责令其提出整改方案;

(二)扣分达到 6 分,责令其提出整改方案并暂停 3 个月项目代理资格;

(三)扣分达到 10 分,责令其提出整改方案并暂停 6 个月项目代理资格;

(四)扣分达到 15 分,责令其提出整改方案并暂停 12 个月项目代理资格。

第二十三条 代理机构对扣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考核结果反馈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属不当扣分的,应取消或变更扣分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机构,学校将立即终止与其合作,并不得参加下一次遴选:

(一)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学校权益;

(二)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三)利用工作之便从采购项目中获取不正当利益;

(四)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

(五)隐瞒发现的问题,有弄虚作假等不诚实行为;

(六)违反保密纪律或者回避规定;

(七)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

(八)将委托项目外包给其他代理机构;

(九)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自 2020 年 12 月 30 日起施行。

附件 1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招标代理机构考核、评价内容、规范要求及记分标准

一、办理招投标备案过程招投标文件编制与报备报备材料完整,代理合同内容和印章规范

  1. 1.1 经一次告知后仍存在不完整、未按规定执行、无相关证明、无签字印章或不齐全(规范)的,每一项扣 1 分。招投标(公告)文件无违法违规内容

  2. 1.2 有违规内容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扣 2分,造成不良后果的扣 5 分。招投标文件编制规范

  3. 1.3 随意修改范本内容且未在修改标注中明确的,扣 2 分,造成不良后果的扣 5 分。

  4. 1.4 随意修改采购需求且未经采购人同意,但未影响采购的,扣 6 分;肆意篡改采购需求,影响采购的,扣 10 分。清单控制价编制科学、规范

  5. 1.5 控制价编制粗糙,到招投标结束后仍发现有清单漏项、与图纸不符等情况的,①工程量误差超过±10%(含)的或缺漏项或累计总价误差超过±10%(含)的,扣 10 分;②工程量误差超过±5%(含)10%的或缺漏项或累计总价误差超过±5%(含)10%的,扣 5 分的罚款;③工程量误差超过±3%(含)5%的或缺漏项或累计总价误差超过±3%(含)5%的,扣 3 分;如偏差工程量涉及金额较大影响项目投资控制的,学校将追究其相应经济或法律责任。澄清、修改、(质疑)异议答复对编制错误的内容进行澄清、修改或(质疑)异议答复准确合理

  6. 2.1 因代理机构原因导致招投标文件编制错误的,每次扣 2 分。对规定模糊的内容进行澄清、修改或(质疑)异议答复准确合理

  7. 2.2 因代理机构原因导致招投标文件编制内容不清晰导致产生歧义的,每次扣 2 分。澄清、修改、异议(质疑)答复时间及时

  8. 2.3 澄清、修改、异议(质疑)答复时间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每次扣 3 分。招投标文件(公告)、答疑、澄清或补充说明等资料编制严谨

  9. 2.4 因招投标文件(公告)、答疑、澄清或补充说明等资料编制不严谨、前后条款互相矛盾引发争议,或难以理解引起投标混乱的,每次扣 3分。质疑(异议)情况

  10. 2.5 因代理机构原因导致招投标文件质疑(异议)成立的且查实的,每个项目扣 2 分。场地、时间预约场地预约及时

  11. 3.1 项目申报或项目延期没有及时预约场地的扣 1 分。信息发布提供的招投标资料电子版、纸质版与经过备案过的招投标系统内的、网上公布的资料内容应完全一致

  12. 4.1 每发现一处不一致扣 1 分,对资质、工期、时间等重要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每发现一处扣 2 分,造成不良后果的扣 5 分。信息一经发布,不得随意更改

  13. 4.2 因代理机构原因,发布的信息内容与真实情况不符,需要在网站上修改的,每发现一次且未造成影响的扣 1 分,造成不良后果的,扣 5分;

  14. 4.3 招投标结束后未及时(原则上 1 个工作日内)录入项目信息及招投标结果公示或者录入信息有错误的,及时发现并更正的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扣 1 分;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发现且未更正的,扣 2 分;以上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扣 5分。中标公示(公告)信息及时发布

  15. 4.4 无特殊原因超过一个工作日仍未发布的,扣 1 分;无特殊原因超过二个工作日仍未发布的,扣 3 分。中介机构在信息化操作过程中操作正确

  16. 4.5 因代理机构的行为造成招投标活动工作影响的,视情节严重程度扣 2-5 分。

二、现场招投标活动过程标前准备评标准备工作良好

  1. 1.1 开、评标材料准备齐全、完整,发现有错、漏的,每发现一次扣 2 分。人员到位规范

  2. 1.2 每个项目需两名人员持证上岗、规范着装,违反以上规定的扣 1 分。准时到达开评标现场

  3. 1.3 评标前 1 小时到场,迟到 30 分钟以内的扣 1 分,超过 30 分钟的扣 2 分。评委抽取及时 2.1.4 评委抽取延迟,扣 1 分。标中服务熟悉流程、现场组织严密、程序规范

  4. 2.1 主持人准备不充分,造成未准时开、评标的,扣 2 分;现场组织混乱或程序出错的,扣 2分;对评标内容不熟悉的扣 2 分,以上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扣 5 分。工作人员遵守评标纪律,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

  5. 2.2 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扣 5~15 分。工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现场

  6. 2.3 擅自离岗的扣 1 分。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7. 2.4 评标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向公管部门及采购人反映的,扣 2 分文件中有对应关系的应相互匹配,前后应一致,不得自相矛盾,分值设置错误等

  8. 2.5 不匹配、自相矛盾、前后不一致或者分值设置错误等情况,每处扣 1 分。标后保障应确保招开、评标会顺利进行

  9. 3.1 因代理机构原因导致评标失败或造成重大损失的,扣 5 分。档案资料归档完整、规范

  10. 3.2 归档档案资料不完整、不规范(包含无相关证明、无签字印章或相关表不齐全)或者不及时的,扣 1 分,告知后仍不改正的,扣 3 分。

三、纠纷处理纠纷以及配合处理情况按要求积极答复、配合处理,及时提供资料

  1. 1.1 不予配合、不及时提供资料、不及时答复的,每次扣 5 分。投诉、举报等情况

  2. 1.2 因代理机构原因导致被投诉、举报、信访或者存在舆情等查实的,扣 5-15 分。

四、部门评价管理服务水平、招投标会议安排、文件责任心、组织协调能力、业务水平、招投标会议安排完善、招

  1. 1.1 被需求部门投诉经查属实的,每个项目扣3 分。编制质量、履约时限以及配合程度等投标文件编制合理、按时履约、遵纪守法以及在中介过程中能较好的配合项目单位

五、行为从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发现一次扣 10 分:

  1. 1.1 无资质或超越资质允许范围开展业务,造成不良影响的,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资质的除外;

  2. 1.2 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业务、将所承接的业务转让给他人的;

  3. 1.3 在所提供中介(服务)的招投标项目中竞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服务的招投标项目的竞争主体咨询的;

  4. 1.4 依法应当备案、审查的文件,不按照规定履行备案、审查手续,造成不良影响的;

  5. 1.5 应使用而未使用或擅自修改招投标文件示范文本,造成不良影响的;

  6. 1.6 发出的招投标文件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有严重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7. 1.7 招投标公告、答疑、招投标结果公示、成交通知书等出现明显疏漏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8. 1.8 因代理机构原因导致无法招投标、评审,严重影响招投标进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9. 1.9 拒绝接受或者阻挠公共资源监管部门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影响的;

  10. 1.10 代理机构的资质、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未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奖励在招投标活动过程中或其它行为被认可的

  1. 1.1 对学校采购项目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被采纳一条加 1 分。

  2. 1.2 在招投标活动过程中有效制止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每次加 2 分。

  3. 1.3 在项目招投标、实施过程中被相关监管部门或学校表彰、通报表扬的,每次加 2 分。

七、其它 其它情况

  1. 1.1 招标代理工作群内信息发布以后,2 小时未做出响应且未说明正当理由的,每次扣 0.5 分;

  2. 1.2 在招投标活动过程中有其它违规行为且影响采购活动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扣分;

  3. 1.3 在招投标活动过程中有优异表现的酌情予以加分。

附件 2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招标代理机构考核记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