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资〔2020〕16 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学校资金的货物、服务类采购活动,单项采购金额或者一次批量采购总额达到《上海市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规定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以下简称“政府采购限额”),工程类采购活动单项采购金额或者一次批量采购总额达到《上海市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简称“公开招标数额”)以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相关标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学校招标项目依法依规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
第五条 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投标中心)负责学校招标的委托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所有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七条 招标采购项目获得立项批准后,由需求部门通过线上提出采购申请并提交招标技术需求文件,工程项目还需提供施工图纸等资料。招标技术需求文件应当完整、明确,主要应包括: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相关功能或目标,以及需满足的各类资质要求;
(二)采购标的须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四)采购标的的范围、数量、项目实施或交付的时间和地点;
(五)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付款方式、售后质保等。
第八条 招标采购申请经审核后,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投标中心)按项目性质审核确定招标方式,并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需求拟定招标方案、招标工作计划并编制招标文件。
第九条 需求部门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主要合同条款等实质性内容予以确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投标中心)对招标文件编制的规范性进行审核;需要专家评审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投标中心)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从相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进行审核。工程类项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标投标中心)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确认。
第十条 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招标采购项目,应当于采购活动开始至少 30 日前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和学校招投标中心网站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
第十一条 由政府采购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国家规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学校招投标中心网站同步进行公告;在对各投标公司(或邀请招标对象)进行投标资格审查通过后,发售招标文件。
第十二条 招标项目根据需要,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投标中心)和招标代理机构统一组织投标人进行项目现场勘察或召集现场答疑会。
第十三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投标中心)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前至少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不足十五日的,应顺延提交投标的截止时间。
第十四条 由政府采购中心或专业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收取各投标公司的投标文件,并组织召开开标会。
第十五条 开标完成后,由政府采购中心或专业招标代理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由评审专家和学校评标代表组成。通用型产品的评标,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投标中心)派专人进行现场监督。
(一)评审专家按相关规定从相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二)学校评标代表一般为经费负责人或需求部门负责人,须由评标代表所属部门出具书面确认函,并办理学校委托证明;如出现经费负责人或需求部门负责人无法参与评标或需求部门没有专业能力进行评标的情况,由需求部门推荐评标代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投标中心)对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
(三)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项目,评标代表人选须经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按“三重一大”事项报学校审批。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评标结果编制评标报告,最终评标结论须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投标中心)确认。
第十七条 由政府采购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媒体上对评标结果予以公示,学校招投标中心网站同步进行公示;在公示结束后向中标单位核发中标通知书。
第十八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和书面承诺的内容,由需求部门与中标人进行商务谈判并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中标人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签订合同或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投标中心)可委托原代理机构按法律法规要求取消原中标人的中标资格,重新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投标。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投标中心)按法律法规要求重新招标或变更采购方式:
(一)招标过程中符合技术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原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于招标过程中的争议问题,由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货物与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沪工程资〔2019〕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