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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房产管理办法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房产管理办法

沪工程资〔2021〕8 号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制度汇编(20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房屋资产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适应学校教育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普通高校建设规划面积指标》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房屋资产”(以下简称房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或可以由学校支配的房屋资产。

第三条 学校房产管理遵循“分类管理、定额核算、动态调整、超额收费”的原则,实行校、院(含职能部门、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学校各单位)两级管理。

第四条 根据房产的性质和使用目的,学校授权各相关单位对房产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房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代表学校对学校房产进行统一管理。主要职责有:

(一)审议学校房产管理规章制度,监督指导房产管理相关工作;

(二)统筹规划学校房产整体布局;

(三)审议各单位用房核算定额及调配方案;

(四)研究和协调解决学校房产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资实处)是学校房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在房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房产管理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拟订学校房产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拟订学校用房调整和配置方案;

(三)负责办理各单位用房需求、调剂、用途变更等工作;

(四)负责学校房产的验收入库、资产清核、统计上报、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五)负责建立学校房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房产使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六)负责涉及房产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校长办公室负责公共会议室的统一调配管理;

(二)教务处负责公共教室的统一调配管理;

(三)体育教学部负责体育场馆的日常管理;

(四)产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出租出借房产的日常管理;

(五)后勤实业发展中心负责学校房产(不含售后公房)的物业管理,负责学校售后公房的巡查管理,负责后勤服务用房和基础设施用房的使用管理;

(六)财务处负责房产的账务管理;

(七)保卫处负责校园房产的消防、人防、技防管理;

(八)基建处负责新建房产及相关工程资料复印件(如房产证、竣工决算报表、房屋平面图等)的移交工作,负责全校房产的维修管理工作和房产拆除申请工作。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用房的分配调整、使用管理、监督维护等相关工作,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用房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分类管理

第九条 学校房产按照教学科研用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共教室、公共服务用房、经营服务用房、居住用房、基础设施用房七大类进行管理使用单位。

(一)教学科研用房:指各学院办公、教学、实验用房。

(二)党政机关用房:指学校机关各部、处、室、直属单位的用房,包括办公室、档案资料室、会议室及其他综合用房。

(三)公共教室:指各类教室及其附属用房。

(四)公共服务用房:指面向全校服务的用房,如师生活动中心、图书馆、体育馆、网络管理中心、公共会议室、档案馆、校史馆、门诊部、收发室、物资仓库等。

(五)经营服务用房:包括产业经营用房和后勤服务用房。产业经营用房指用于出租出借的房屋,后勤服务用房指食堂、饮水站及放置售货机、取款机、洗衣机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场地。

(六)居住用房:指学生公寓、临时住宿用房、留存售后公房。

(七)基础设施用房:指变电站、车库、配电间、水泵房、电梯房、通讯、消防和人防用房等。

第十条 对出租出借房产和临时住宿用房采用授权管理。由相关职能部门制定房屋需求方案,报房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根据实际情况按要求报批。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用房按照各部门人员编制进行定额核算和配置;教学科研用房按照各部门人员编制、学生数以及重点保障因素进行定额核算和配置,向重点学科和科研平台、高层次人才团队、重大科研攻关项目倾斜。

第十二条 学校对各单位实行用房总量控制。对定额内的用房免于收费,对超定额用房收取超额使用费。

第十三条 学校用房定额分配方案原则上至少每五年更新一次,如遇新建房产交付使用,可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用房分配方案。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房产安全责任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房屋使用单位应切实履行房产的消防、治安及建筑安全等相关安全监管义务,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学院(中心)申请新增用房或跨部门调整用房,须由使用单位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用房使用申请表》(见附表 1),并实行分级审批:

(一)定额标准内的新增用房或跨部门调整用房:

  1. 使用面积在 100 ㎡以下的,由资实处审批;

  2. 使用面积在 100 ㎡至 200 ㎡以下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3. 使用面积在 200 ㎡及以上的,由房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二)超定额标准的新增用房或跨部门调整用房,由房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和校党委常委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申请新增用房,须由使用单位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用房使用申请表》(见附表 1),并实行分级审批:

(一)增加使用面积在 50 ㎡以下的,由资实处审批;

(二)增加使用面积在 50 ㎡-100 ㎡以下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增加使用面积在 100 ㎡至 200 ㎡以下的,由房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四)增加使用面积在 200 ㎡及以上的,报校长办公会议和校党委常委会审议。

第十七条 学校各类房产使用性质(类别)原则上不得变更。若有变更,使用部门须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房产使用性质变更审批表》(见附表 2),经资实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对房屋进行室内装修改造的,按基建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第十九条 学校房产调整时,迁出部门必须按照学校调整方案和时间节点,按时将房产交回并负责清理场地。

第二十条 已办理离校或退休手续的教职工,应在取得退工单或退休证后一个月内向原所在部门交还工作用房。

第五章 储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学科研用房总量的 5%-10%在新建房产和腾空房产中预留部分用房,作为学科建设、高层次人才引进、交叉平台、重大项目实施等重要事项的储备用房。

第二十二条 阶段性工作需申请临时用房的,须由需求单位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用房使用申请表》(见附表 1),报资实处审批。申请使用面积 200 ㎡以上的,还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临时用房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视情况按下列条款处理:

(一)非合理使用或闲置时间达半年以上的房产,学校予以强制收回。

(二)未按规定和要求及时退还房产的,或擅自将房产用于私人用途的,学校予以强制收回并采取停止水电供应、更换门锁、限期腾空等相关措施。

(三)擅自占用房产,或擅自占用、封闭公共空间(如公用楼道、地下室等)的,学校予以强制收回。

(四)擅自拆改、装修、搭建的,学校将责令责任单位(人)限期整改并恢复原状,造成房产及设施损坏的,由责任单位(人)全额赔偿。

(五)擅自在学校建筑物或围墙上竖立、悬挂、张贴各类铭牌、广告或其他设施的,学校将责令责任单位(人)予以拆除。

(六)擅自转租、转借或改变房产用途,或利用房产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学校将责令责任单位(人)收回相关房产,将收益全额上缴学校,并将案件移交纪委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利用学校房产从事违法活动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2 月 22 日起实施,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沪工程资〔2018〕14 号)同时废止。

附表 1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用房使用申请表

附表 2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用房使用性质变更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