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资〔2021〕9 号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良好的教学、科研和育人环境,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上海市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指南》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及相关场所的安全和环保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场所,创造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学校和各学院、中心、研究所(以下简称“各单位”)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学校统一领导下,构建由学校、各单位、实验室组成的三级联动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责任体系;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分层落实责任。
第五条 学校综合治理工作组(以下简称“综治工作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有:
(一)统筹规划和监督指导全校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工作;
(二)研究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综治工作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并检查落实全校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总体部署;
(二)建立健全学校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三)指导、督查、协调各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实验室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五)对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评比;
(六)负责涉及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负有支持、监督、检查、教育和指导责任,应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做好与实验室安全环保相关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实验室安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建设和改造管理,加强对教学、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性评估和申报工作的指导,参加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组织或协助执行学校对事故责任者做出的处理决定。
第八条 各单位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做好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工作。各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有: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
(二)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队伍,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员(以下简称“安全员”)和本单位各实验室的安全环保责任人;
(三)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落实本单位实验室的安全环保宣传教育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五)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进行应急演练;
(六)组织开展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检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七)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项目的风险评估、安全隐患排查和报告;
(八)做好本单位危险源的辨识和管理工作;
(九)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相关通知、工作进展等信息;
(十)筹集资金,加大对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的投入;
(十一)负责本单位涉及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实验室主任负责安排、协调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的具体工作,安全员负责协助本单位分管领导和实验室主任完成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日常工作。安全员应为学校正式教职工,应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环保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 各实验室安全环保责任人是其所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环保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落实所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环保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本实验室特点制订和完善相关设备操作规程等,并张贴在实验室显著位置;
(二)落实危险作业和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安全处置,建立安全环保管理台帐;
(三)根据实验性质,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学生和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
(四)开展所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环保自查,并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五)落实本实验室安全环保设施及安全标识、标牌的建设;
(六)与所在单位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七)代表实验室与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签订实验室安全使用承诺书;
(八)配合本单位及上级管理部门做好涉及实验室安全环保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实验指导教师和学生导师要根据实验性质,切实加强对学生的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落实安全措施,监督管理学生实验活动的规范性,配合各级安全环保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进入实验室学习和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临时来访人员)均对自身及他人安全负有责任,须遵循各项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并配合各级安全环保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室常规管理
(一)实验室门口应统一设置实验室安全信息牌,包含实验室名称、安全责任人、联系方式、危险类别、防护措施等内容,并及时更新。
(二)实验室分区应相对独立,特别是有毒有害实验区与学习区应明确分开,合理布局。
(三)实验室应建立安全卫生值日制度,保持环境整洁有序,保证消防通道通畅,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和废弃物品。
(四)实验室钥匙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私配;使用电子门禁的,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出现钥匙、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所有实验室均须配备应急备用钥匙、门禁卡,并由各单位集中存放,统一管理。
(五)实验室内水、电、气等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管理,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六)实验室原则上不得使用明火,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他加热设备替代时,经保卫处审批通过后方可使用。
(七)实验室内严禁使用和存放非实验需求的各类物品;严禁在实验场所吸烟、烹饪、吃饭、睡觉或进行与实验无关的各项活动;不得允许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实验室。
(八)实验结束或暂时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九)危险性实验过程中,实验人员不得脱岗;通宵实验应至少 2 人在场。
(十)夜间、寒暑假、国定节假日使用实验室的,应由学院负责任人审批同意,并安排相关教师值班。
(十一)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管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和定期维护,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
(二)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特殊仪器设备的操作管理人员须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
(三)对高温、高压、高速运动、电磁辐射等特殊设备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目录》中包含的设备,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加强管理。
(四)实验室内的各类仪器设备只能用于教学科研,不得挪作他用。
(五)对于自制自研仪器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
(六)原则上除实验用电冰箱外,仪器设备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因特殊情况确需连续运行的仪器设备,须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并采取规范、可靠的安全保护方案或值守措施。
第十五条 化学品安全管理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化学品,特别是对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等危险化学品的购买、提运、存贮、使用、处置等全过程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对气体(气瓶)的管理要求参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实验室压力气瓶安全管理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生物安全管理各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按照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生物实验室的管理工作,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新建生物实验室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报批或备案,严禁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普通实验室开展生物实验。 第十七条 辐射安全管理各涉辐单位应按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和备案等管理工作;各涉辐实验室应取得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涉辐场所的入口处必须具有相应的安全及警示设施;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进入实验场所须佩戴个人剂量计,并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
第十八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加强对各类实验废弃物的产生、存放和处置管理。实验室应规范设置废弃物分类收集容器,对废弃物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张贴标识,由学校定期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处置;严禁将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中。废弃物的处置费用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实验室环保管理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环保工作,在制定教学、科研计划时,必须考虑落实环保措施,严格控制各种污染源(如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物质及噪声、震动、恶臭等),积极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
(二)各实验室应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在实验过程中使用相应环保设施,严格做好“三废”处理,确保各种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二十条 安全设施及个人防护管理
(一)各单位应根据实验室类别、潜在危险因素配置足量的消防器材、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和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装置、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门禁监控等安全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部分重点实验室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实验室应加装紧急报警装置。
(二)安全设施应定期检查,做好设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并建立管理台账。
(三)各单位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做到“应配尽配,使用规范,管理到位”。
(四)凡进入实验场所的人员,必须穿戴质地合适的实验服或防护服,按需要佩戴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面罩等个体防护装备;严禁穿着不能对身体起到良好防护作用的衣物进入实验室;穿着化学、生物类实验服或戴实验手套,不得随意进入非实验区。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管理
(一)各实验室应针对可能出现的燃烧、爆炸、泄露等事故制定专门的安全应急工作预案以及实验室意外事故紧急处置办法,并根据实验项目变化进行动态修订。
(二)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蔓延,同时保护现场,及时上报。
(三)事发部门应配合学校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并出具事故报告。
(四)对事故瞒报、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况严重者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与改造管理各单位在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应充分考虑安全因素,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环保规范和要求进行设计,并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备,经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还须报学校综治工作组审议批准;建设或改造完成后,须通过安全验收、完成相关交接工作,并明确实验室安全环保责任人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按国家实验室安全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
(一)学校通过各种宣传教育形式,开展实验室安全环保知识普及教育,加强安全环保文化建设。
(二)各单位从安全工作实际出发,对本单位师生进行系统的、有针对性的安全环保教育,不断提高全员安全环保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各单位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实验室安全环保培训、一次应急演练。
(三)对于涉及化学、生物、辐射等高风险的相关院系和专业,应开设有学分的安全环保教育必修课或将安全环保教育内容纳入必修环节;鼓励其他专业开设安全环保选修课。
(四)在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都有开展安全环保教育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准入
(一)各单位需根据本单位学科和实验室特点,按《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实验室安全准入细则》要求,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师生员工均须在学校“实验室安全考试系统”完成学习、考试合格并签署实验室安全承诺书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如有必要,还应按各单位要求完成专项安全培训。
(二)在进行危险性实验或首次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以及新产品进行实验前,应进行危险性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相关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资质;操作人员须经必要的安全技能培训;学生首次操作应在导师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采用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第三方机构检查等方式对全校实验室的安全环保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视情况通过口头通知、下发书面整改通知书、网上通报等方式告知各单位或实验室。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认真落实学校安全检查要求,对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进行安全自查,建立实验室安全环保检查台账,记录检查情况。
第二十八条 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各实验室应高度重视,即知即改;若短时间内无法解决的,应将整改计划向所在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防范,直至整改完毕。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或拖延整改。
第三十条 学校将对各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对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学校规定给予表彰;对违反相关管理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对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实验室,视情况予以全校通报或关停实验室,直至整改合格后重新启用。
第三十二条 对于安全事故的处理,应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调查认定结果和相关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2021年 12 月 26 日起实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办法(试行)》(沪工程资〔2017〕16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