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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沪工程资〔2020〕17 号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制度汇编(20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使大型仪器设备的配置适应学校发展的要求,更好地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中的作用,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等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

(一)原值单价超过 10 万元(含)的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

(二)原值单价不足 10 万元,但在购置专用配套的仪器设备及配件后价格超过 10 万元(含)的仪器设备;

(三)经学院、中心等部门认定的其它仪器设备。

第三条 凡学校固定资产登记的各类大型仪器设备,学校有权进行统筹配置、统一管理和调拨使用。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包括对大型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购置、验收、入库、运行、维护与维修、报废处置、开放共享、绩效考核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 统一领导、部署和协调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 研究制定科学有效的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模式、运行机制和效益评价体系;

(三) 审议、推进和监督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实施方案、规章制度、激励政策;

(四) 审议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中心是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部门,挂靠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负责统一管理全校各类大型仪器设备,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 负责协调统筹学校仪器设备配置和部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预算审核,会同教学、科研和学科规划部门做好仪器设备建设规划;

(三) 负责管理全校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工作,组织单价超过 50 万元(含)的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

(四) 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管理和协调,以及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监督;

(五) 负责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的收费标准进行审核、备案和公示;

(六) 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费的结算和分配;

(七) 负责对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开展规范性检查和使用效益考核;

(八) 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相关信息的统计上报和信息发布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中心)负责人是本部门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学院(中心)为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的主体责任部门,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 负责贯彻执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统筹本部门大型仪器设备管理;

(二) 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部门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细则;

(三) 负责建立部门大型仪器设备管理领导小组,确定分管领导,配备专业的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

(四) 负责组织本部门单价低于 50 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

(五) 负责本部门大型仪器设备日常管理和维修维护工作;

(六) 负责本部门大型仪器设备实体平台的建设和开放共享的管理、协调工作;

(七) 负责本部门大型仪器设备相关数据统计与信息报送。

第八条 各学院(中心)成立大型仪器设备专业技术管理团队,由设备管理人或各课题组组长组成,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 贯彻执行学校和所属学院(中心)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二) 负责分管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维修和使用监督,保证设备的完整和安全运行;

(三) 对仪器设备拥有独立操作权,负责对分管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及组织专业培训。

第九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其职责分工及管理规定,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第三章 购置论证

第十条 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必须进行购置可行性论证,具体按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说明(附件 1)执行,并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书和专家意见表》(附件 2);预算单价在人民币 50 万元及以上的,还需通过上海市科委的论证。

第十一条 采购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大型仪器设备,需进行进口产品论证,具体按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采购管理

第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具体按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采购管理办法》《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十三条 完成合同签订后,使用部门应成立设备验收小组,落实大型仪器设备到校前的相关准备工作,包括提供安装、调试、测试和使用所必需的条件。

第十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到校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由验收小组会同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中心对货物进行开箱验收,并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箱验收单》(附件三)。

第十五条 开箱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由使用部门组织验收小组进行技术性能验收,并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大型仪器设备技术性能验收报告》(附件四)。

第十六条 使用部门凭开箱验收单、技术性能验收报告办理资产入库手续后,由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完成固定资产标签粘贴工作。

第十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办理入库后一个月内,负责该设备的管理员应在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录入设备的详细信息。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定台、定岗、定员的原则。定台:指某台特定的仪器设备;定岗:指某台仪器设备确定的岗位责职和维护保养工作的要求;定员:指根据岗位的责职和要求配置的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人员,以及经使用部门培训合格可独立操作的人员。

第十九条 使用部门应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细则,做好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记录,并逐台建立完备的大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附件五)。

第二十条 使用部门应作好大型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具体按学校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规定执行。因未经授权许可或违反使用操作规程等人为因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由使用人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第二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不允许出借、出租给校外单位或个人。校内教师如因项目需要在校内借用或带离学校使用,须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借用审批表》(附件六),审批通过后方可借用。

第二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领用人离职、退休,应及时办理名下大型仪器设备移交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或私自处理。

第二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损坏、报废、处置、丢失,按《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开放共享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统一纳入“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管理,按《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年进行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考核结果纳入部门年终考核指标。

第二十六条 考核评价的内容包括设备管理与安全、开放共享、使用机时、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情况、科研成果、功能利用与开发等方面。

第二十七条 根据大型仪器设备性质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对于通用较强的仪器设备,重点评价安全运行情况、有效服务机时、共享收入、用户评价等;对于专用较强的仪器设备,重点评价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与贡献、功能利用与开发等。

第二十八条 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评价考核优秀的部门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优先考虑其在仪器设备的购置、更新和维修经费投入,优先推荐申报学校、上海市及教育部、科技部的有关奖项。

第二十九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大型仪器设备,或在开放共享管理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部门,学校将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如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完成整改的,学校有权收回相关仪器设备并重新进行调配,并限制新仪器设备的申购,减少或取消后续相关经费的投入。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2 月 11 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沪工程资〔2019〕18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说明

一、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购置的必要性、主要用途和工作量预测分析;

(二)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和效益分析;

(三)学校同类仪器设备的现有配置情况,如果本校已有该类大型仪器设备,说明现有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及重复购买的必要性;

(四)购置资金落实情况及相关配套设施条件的落实情况;

(五)仪器设备使用和维护技术人员的配备情况。

二、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会的组织办法

(一)仪器设备预算单价在人民币 10 万元(含)至 50 万元的,由申购部门根据本办法组织召开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会;

(二)仪器设备预算单价在人民币 50 万元(含)及以上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召开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会;

(三)论证会参加人员:由论证会组织部门聘请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熟悉同类设备的专家不少于 3 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 2 人),设备申购部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相关部门人员;

(四)论证会相关费用由论证会组织部门解决。

三、论证会的决议和文件

(一)申购部门应做好拟购设备的前期调研,完整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书》,并准备论证会所需其他答辩材料。

(二)论证会文件由《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书》、专家组论证意见、论证会结论等组成;

(三)专家或专家组形成论证意见,须形成明确结论,并由专家签名确认;

四、未经论证的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申请,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不予受理。

附件 2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书

附件 3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箱验收单

附件 4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大型仪器设备 技术性能验收报告

附件 5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大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目录

附件 6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借用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