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资〔2020〕18 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与奖励办法》《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单台或成套价值超过 10 万元(含)的仪器设备(除涉密仪器设备外),原则上应统一纳入学校开放共享管理,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对外开放的,应向学校申请备案。
第三条 鼓励单台或成套价值在 10 万元以下的、有一定共性需求的其他仪器设备按照本细则实行开放共享管理,并享受本细则规定的收费分配办法和其他相应政策。
第四条 纳入开放共享管理的仪器设备应实行专管共用、有偿服务和非盈利性原则,按照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本部门、校内、校外的优先级,充分利用,提高使用效益。
第五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校、院、专业技术团队三级管理,具体组织架构和管理职责见《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六条 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由网络平台与实体平台两部分组成。网络平台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预约使用等共享服务;实体平台依托仪器设备所在学院(中心)等二级部门对仪器设备的运行与开放服务进行专业化管理。
第七条 各学院(中心)应及时汇总、更新本部门纳入共享平台使用的大型仪器设备相关信息并提交校级管理员,由校级管理员通过平台发布。用户可通过平台网站查询平台中仪器设备的基本信息、收费标准、使用方式、放置地点、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教学工作使用共享仪器设备的程序:本校本科生、研究生教学工作按照培养计划执行,由任课教师在每学期开始前登录共享平台网站,备案教学实验测试内容及机时数。
第九条 科研工作/社会服务使用共享仪器设备的程序:
(一)用户通过共享平台网站进行预约,预约时间段为当前预约日的七天内。申请委托测试的用户,可直接进行预约;申请自主测试的用户,须经设备管理员确认具备独立操作资质。
(二)设备管理员原则上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预约审核。
(三)预约审核通过后,用户应严格按照约定时间完成测试。取消预约须提前 24 小时,否则应按约定支付费用。
(四)测试完成后,由设备管理员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测试费用,用户确认后按要求进行缴费。校内共享服务,每月收缴费用;校外共享服务,应在测试前缴纳相关费用,经设备管理员确认到账后,方可进行测试。
第十条 用户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测试要求,自主测试用户应在授权许可范围内按照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
第十一条 设备管理员应加强仪器设备的运行管理和开放共享服务中的安全防护;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按时完成用户委托的检测及相关任务,提供可靠的分析检测结果;为自主测试用户提供及时的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 收费标准制定流程:
(一)仪器设备所属部门参考同类仪器设备使用收费标准,结合成本组成,制定收费标准并组织 3~5 位专家进行论证;
(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中心)进行初步审核;
(三)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报财务处备案;
(五)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中心)网站和学校共享平台网站公示。
第十三条 共享服务实行分类收费:
(一)校外共享服务,按公示标准收费;
(二)校内在教学培养计划内(不含毕业论文环节)使用共享仪器设备的,采用备案制,不收取使用费;
(三)校内因科研需要使用共享仪器设备的,按公示标准的 25%—50%收费,具体按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共享收费流程:
(一)每月初,由仪器设备所属部门打印共享服务待缴费清单,分发至相关用户;
(二)用户在收到缴费清单的 5 天内,完成对帐或提出质疑;
(三)核实无误后,用户将报销单交至仪器设备所属部门;
(四)仪器设备所属部门将缴费清单与报销单一起交至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中心;
(五)由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中心统一完成财务缴费结算。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专用账户对共享收费实行专款专用管理。
第十六条 共享收费每半年结算分配一次,分配方法如下:
(一)30%用于学校水、电、煤等成本补偿和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维护;
(二)70%用于激励开放共享服务人员(人员津贴不得高于 35%)、共享仪器设备的培训、维修维护和设备的购置、更新,具体按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由于测试条件不符合仪器技术指标的规定、擅自改变仪器工作条件、超越操作仪器权限或违反仪器操作规程与安全规程,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过错人承担责任并照价赔偿。
第十八条 自主测试用户不得携带其他人员上机操作,或把仪器转交给其他人使用,经查实将暂停其申请平台服务资格;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用户负责,并照价赔偿。
第十九条 委托测试用户,不按要求送样或隐瞒样品的真实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损失,由用户承担责任和照价赔偿。
第二十条 私自承接对外服务,或利用学校优惠政策为校外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中介测试服务,经查实将取消相关人员对该仪器的操作资格或管理资格,并处以 10 倍以上罚款。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不按时缴费的用户,将暂停其申请平台服务资格。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不履行共享服务职责的设备管理员,将取消其仪器设备管理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开放共享使用机时及收入的部门及个人,学校将降低其共享分配收入,情节严重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 2020 年 12 月 1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