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资〔2022〕17 号
第一条 为落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委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置权限的通知》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资产处置行为,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固定资产自主处置,是指学校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土地、房屋、车辆除外),进行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自主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校内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固定资产。
第四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固定资产自主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资实处”)是学校固定资产自主处置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工作小组是学校固定资产处置专班,负责落实和执行固定资产处置的具体工作。由资实处负责人任组长,组员包括财务处资产会计、资实处资产管理员、涉及到的二级单位资产负责人及资产管理员。
第七条 自主处置范围按照上海市教委规定的处置权限执行。具体包括以下固定资产:
(一)达到或超过一般使用年限,老化、严重损坏,不能满足最低使用要求的;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专业鉴定机构或学校组织的专门的专家组进行技术鉴定,确需报废、淘汰的,或修复费用接近、超过新购价格的;
(三)需要迁移而不能迁移的;
(四)因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改变而不符合使用要求,且不能改装利用的;
(五)国家、地方明令规定应淘汰或禁止的性能落后、高能耗、低效率的;
(六)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自主处置方式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的报废和报损。
(一)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或使用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或使用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报废自主处置程序
部门申请。部门资产管理员梳理清点本部门符合本文第七条所述条件的固定资产,形成拟报废固定资产明细,确保拟报废固定资产的合规性(包括不低于最低使用年限、处置理由、待处置资产现状等)、完整性和真实性,提交部门党政联席会议或处务会议讨论,形成会议纪要。根据会议结论,部门形成报废申请单,并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固定资产报废申请。会议纪要、报废申请单一并提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资实处审核与查验。资实处根据各部门提交的报废申请材料,结合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信息,对拟报废固定资产进行初步审核。资产使用部门审核通过的待报废资产存放至指定地点,并配合资实处进行现场清点查验,根据核查结果,双方填写《账实相符待报废固定资产确认表》。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资实处汇总部门申请材料及现场查验材料,形成学校固定资产报废自主处置方案,提交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
校长办公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对固定资产自主处置方案进行审议。
残值评估。资实处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待报废固定资产进行残值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审计处抽查。审计处抽查待报废固定资产并出具审计调查评价报告。
党委常委会审定。资实处汇总相关材料,完善处置方案,提请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上级备案。资实处将相关材料提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报废处置。备案通过后,资实处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处置待报废资产。
账务处理。资实处和财务处对已报废资产进行销账处理。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报损自主处置程序
部门申请。由部门提出申请,并出具党政联席会议/处务会议处理意见后提交至资实处审核。
资实处审核。审核部门提交的能够证明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相关资料。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资实处汇总部门申请材料,形成学校固定资产报损自主处置方案,提交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讨论。资实处根据讨论结果完善方案,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
校长办公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对固定资产报损自主处置方案进行审议,形成决议。
报损鉴证。资实处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报损资产进行鉴证并形成鉴证报告。
党委常委会审定。资实处汇总相关材料,完善处置方案,提请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上级备案。资实处将固定资产报损自主处置的相关材料提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账务处理。备案通过后,资实处和财务处进行销账处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自主处置档案材料
(一)学校固定资产自主处置报告;
(二)《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校长办公会关于资产处置的会议纪要》;
(四)《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党委常委会关于资产处置的会议纪要》;
(五)其它材料(据实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部分资产报废处置评估报告》;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部分资产报损鉴证报告》,另需提供:
(1)遗失:遗失情况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及处理意见、赔偿收入收缴凭证复印件和其他证明材料。如发生被盗,应有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2)毁损:毁损情况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及处理意见、赔偿收入收缴凭证复印件和其他证明材料;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造成的,还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受灾证明等。
第十一条 学校自主处置报废资产,应当以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资产报废处置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原则上应当通过拍卖、询价等市场竞价的方式公开处置报废资产,意向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评估结果的90%。
第十二条 学校自主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和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应当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市级财政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同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填报资产处置收入情况。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对固定资产进行处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单据予以审批;
(三)其他造成学校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四条 资实处在学校内部控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完善和加强资产处置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和落实内控措施;进一步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有效控制资产管理各环节的风险。
第十五条 审计处负责对资产处置工作的内部控制、程序及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公正性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资产处置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 2022 年 10 月26 日起执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固定资产自主处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工程资〔2020〕5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