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资〔2022〕23 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化学品的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品,是指教学科研使用的化学试剂、化学气体和化学材料,包括一般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其中,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爆炸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等公安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情况认定的需要管制的化学品,统称管制类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品目以国家及相关主管部门公布的目录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涉及使用化学品的教学、科研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 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工作责任制,强化和落实各二级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 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
(一)安全生产办公室是全校化学品的监管部门,负责管制化学品的采购审批,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资实处”)是全校实验室化学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校级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审批管理工作,组织全校实验室化学品使用及储存的安全分级管理工作,组织全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置工作,督促各单位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负责化学品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的建设、运行与维护。
(三)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审核、化学品储存、使用的管理工作,组织本单位危险废弃物处置工作。
(四)各实验室安全环保责任人是本实验室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建立健全本实验室化学品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化学品事故处理应急预案,负责本实验室化学品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督促、检查本实验室化学品入库和使用记录的填报。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使用国家禁止生产、使用的化学品。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与使用应遵循最少量原则,在能够达到实验目的的前提下,应尽量不使用或少使用管制类化学品,以减少安全隐患。
第八条 化学品应通过学校化学品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进行采购,确因教学、科研需要而采购平台无法提供的,使用人应在采购平台登记并提交情况说明,经审批通过后方可购买。
第九条 化学品的采购审批程序
(一)一般化学品由经费负责人、实验室主任审批;
(二)非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及化学气体由经费负责人、实验室安全环保责任人、实验室主任、资实处实验室安全主管审批;
(三)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由经费负责人、实验室安全环保责任人、实验室主任、二级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办公室主任、资实处实验室安全主管审批;
(四)线下采购化学品,由经费负责人、实验室安全环保责任人、实验室主任、二级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办公室主任、资实处实验室安全主管审批。
第十条 采购人应在化学品到货后 24 小时内在管理平台完成入库。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必须使用危险化学品运输专用车,严禁随身携带或使用普通快递寄送危险化学品。
第十二条 化学品应严格按照化学特性和安全特性分类存放,危险化学品应配备相应的通风、防爆、防漏、防盗、消防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从业资格。
第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根据教学或科研需求存放适量的危险化学品,存放量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达到最大存放量后,该实验室不得继续采购化学品。
第十四条 化学品的盛装容器或包装物的标签应当显著、完整、清晰。
第十五条 化学品应有专用存放空间并科学有序存放并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危险特性,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要切实加强化学品日常管理,通过管理平台建立化学品台账并及时填写使用记录,保证账物相符。未如实填写化学品使用记录的,将不予批准采购化学品。
第十七条 管制类化学品应执行双人双锁管理(双人保管、双把锁),其中剧毒化学品应执行“五双”管理(即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安全生产办公室和资实处。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各实验室应根据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建立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为使用人员配备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及相应的应急物品。
第十九条 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要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相应的实验技能和安全知识,熟悉所使用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做好个人安全防护。
第二十条 危险废弃物主要为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含有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有害化学成分的废液体和废固体、化学品的盛装容器和受其污染的包装物、过期化学品、废机油、切削液等。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必须设置危险废弃物暂存区,配备防漏设施,并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识;暂存区须远离火源和热源,避免日晒、雨淋。
第二十二条 危险废弃物应按化学特性和危险特性,进行分类收集和暂存。严禁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严禁与生活垃圾、感染性废弃物或放射性废弃物等混装。
第二十三条 原瓶存放的化学试剂应保留原标签,瓶口朝上放入专用固废箱中;禁止将会发生异常反应的废弃化学品混装;瓶与瓶之间应做相应隔离缓冲,避免碰撞破裂。
第二十四条 针头等利器需放入利器盒中收集;废液应分类装入专用废液桶中,液面不超过容量的 3/4;废液桶必须满足耐腐蚀、抗溶剂、耐挤压、抗冲击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容器上应粘贴危险废弃物信息标签、警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 各实验室应及时清理危险废弃物,定期向资实处提出回收申请并填写台账,其中废弃化学品的回收还需提供废弃化学品明细清单。
第二十七条 资实处根据台账定期上门回收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对未按要求进行收集、未张贴标签、使用不规范收集容器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废弃物不予回收。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内过期、变质的化学品或标签缺失的化学品回收处置费用原则上由各二级单位或课题组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 化学气体的具体管理要求按《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实验室压力气瓶安全管理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 2022 年 11 月 23 日起执行,《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化学品管理办法(试行)》(沪工程保〔2019〕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