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资〔2018〕15 号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促进学校公用房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使用,提高学校公用房资源的利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沪工程资〔2018〕14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定额面积是指按照国家相关建设指标,结合学校公用房资源实际情况,制定保证教学科研所需的基本用房面积指标。细则中的定额面积只作为核算依据,不作为公用房分配达标面积的硬性指标。细则中所涉及用房指标为公用房使用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第三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公用房管理的归口职能部门,负责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行使公用房的分配、调整、监督使用等管理职能。
第四条 公用房实行职能部门和使用部门两级管理机制,采取“分类管理、定额核算、动态调整、超额收费”的配置原则,以实现公用房管理使用的自我调节、自我约束机制,提高学校公用房的利用率。
第五条 学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公用房定额的审定和监督相关制度的落实;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用房的细化分配和具体管理。
第六条 公用房的定额核算及配置,将重点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工作的需求,综合考虑学科差异、学院规模等因素,向重点学科和科研平台、高层次人才团队、重大科研攻关项目倾斜,以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享有公用房定额分配和使用的部门为学校批准设置的有固定编制并纳入学校财政预算的机构。
第八条 学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定额配置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 号)中规定的省级党政机关用房标准及学校人事处对机关工作人员核定的编制数,依职级不同享有的定额面积进行核定,见学校机关用房定额面积表(表 1)所示:表 1 学校机关用房定额面积表适用对象 使用面积(㎡)正厅(局)级 30 副厅(局)级 24 正处级 18 副处级 12 处级以下 9
第九条 各部、处、室因工作需要的会议室、资料室、教学档案室等必需的其他综合用房,由部门提出申请,由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第十条 面向全校的公共服务用房如会议室、接待室、教工之家、离退休人员活动中心等由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不计入各部门公用房使用面积。
第十一条 各学院、部、中心(简称“学院”)的公用房定额面积(S)由学院办公用房(A)、实验用房(B)、专项补贴用房(C)等 3 部分组成。即学院公用房定额总面积 S﹦学院办公用房面积 A+实验用房面积 B+专项补贴用房面积 C。
第十二条 学院办公用房定额面积(A)主要根据学院教职工编制人数核定,包括学院基本办公用房(A1)和教师办公用房(A2)。学院办公用房核定总面积 A=学院基本办公用房核定面积 A1+学院教师办公用房核定面积 A2。
学院基本办公用房(A1)包括:党总支办公室;院长、副院长(含副职)办公室;院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会议会客室;教研组研讨室;资料室;学籍档案室等。按每 1000 名学生为基数测算,对应使用面积 320 ㎡。学生数超过 1000 人或不足 1000人的学院酌情增加或减少基本办公用房面积
学院教师办公用房(A2)按照学校人事处核定的教师(含实验教师及教辅人员)人数确定。A2=正高职人数×18 m2+副高职人数 9 m2+其他教师人数×4 m2上述人员如有多重身份,按照其单项最高标准核算,不重复计算。
第十三条 根据学科需要,经学校批准聘请的国内外访问学者、专家教授,在校工作期间学校为其提供办公用房,定额面积为 18 ㎡/人,不纳入学院用房定额。工作结束后,学校收回其工作用房。
第十四条 学院实验用房(B)主要用于教学和科研实验等,其定额面积按学院在册的全日制专科学生数、本科学生数、硕士生数、博士生数核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学院实验用房定额面积 B﹦(在校生数×生均面积+研究生补助指标)×公用房资源调节系数α(α指学校现有的除校级储备用房之外的实验用房及行政用房总使用面积与额定实验用房及行政用房总使用面积的比值,下同)。其中在校生数=普通专本科生数+硕士生数+博士生数;学院实验用房生均定额面积见(表 2)所示:表 2 学院实验用房生均定额面积学科类别生均面积(㎡/人)研究生生均补助指标(㎡/人) 适用学院工学 4.36 硕士生
6博士生
8机械与汽车工程学院、电子电气工程学院、材料工程学院、化学化工学院、城市轨道交通学院、航空运输学院艺术设计 3.72 2.4 3.6 艺术设计学院、服装学院、中韩多媒体学院、中法学院文理、经管
92 2.4 3.6 管理学院、社会科学学院(表 2)中额定生均面积的计算,工学按 10000 人规模、艺术设计按 4000 人规模、经管按 5000 人规模。今后,学科规模如有变动,按《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2018〕32 号)中的指标调整。承担公共教学任务的学院,学校酌情增加实验室面积。
第十五条 对于承担全校公共教学实验和语言教学实验的工程实训中心、外国语学院、数理与统计学院,其实验用房定额面积按学院承担的、纳入本科生教学计划的实验任务(实验生时数)计算。实验生时数是实验课学时数与选修该实验学生数的乘积。公共学院每学年额定实验生时数 E=320,其中工程实训中心生均额定面积 S1=7m2, 外国语学院生均额定面积 S2=1m2, 数理与统计学院生均额定面积 S3=4m2。教学实验用房定额面积=(实验生时数/E)×Si×α,(i=1、2、3)。按年生时数核算实验用房的学院如有少量学生,学校酌情增加实验室面积。 第十六条 专项补贴用房 1.各类高端人才及各类科研基地、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等补贴用房的面积由人才办、学科办、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共同研究后,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2.大型精密仪器补贴面积:单价在 50 万元(含)以上、年开机时间 500 小时以上,其中年共享使用 300 小时(含)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每台补贴 10 ㎡用于专管共用。以上补贴面积由学院统一调配使用。
定额面积以内,按照每月 0 元/㎡收取;
超过定额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收取:R≤10%,每月 30 元/㎡;10%﹤R﹤20%,每月 45 元/㎡;R≥20%,每月 60 元/㎡;R=(实际面积定额面积)/定额面积。科研周转房 每月按 30 元/㎡收取 第二十七条 每年 12 月,财务处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核定的相关学院和部门“超额使用费”在下年度下拨经费中予以扣除。 第二十八条 需使用科研周转房的部门,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签订使用协议,使用期不超过 2 年,并按(表 3)中的标准收取资源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