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资〔2017〕7 号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学校的低值耐用品、易耗品、材料(以下简称物品)的科学管理和使用,保证实验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流失和积压浪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的界定低值耐用品:指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易耗品范围,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用具设备,如单价 1000 元以下,500 元以上(含 500元)的仪器、仪表、机电产品工具、量具、模具、科教器具等。材料:指凡一次使用后即消耗掉或不能复原的物质,如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纺织制品、五金、水暖和各种元件、零配件等。易耗品:指容易损坏和消耗的物品,如玻璃仪器及器皿、元件、易损零配件、部分体育器材等。危险品不在此管理办法之内。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的分类详见附件。
第三条 加强低值耐用品、易耗品和材料的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剂、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对在用物品的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下的部门二级管理体制。各使用部门应建立严格的物品管理责任制度,部门行政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部门行政负责人可委派有一定业务能力且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资产管理工作,加强物品的管理。设备管理员必须稳定,调动时须经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同意,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并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 各使用部门负责物品的使用管理,负有对本部门的低值耐用品、易耗品和材料进行建账、监督、核对、管理的职责。各使用部门对低值耐用品、易耗品和材料的计划、购置、保管、领用、回收等都要有专人负责,做到验收严肃认真、账目记录健全,每年应对本部门范围内的低值耐用品、易耗品和材料的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清查,保持账物相符。
第六条 采购物品应按照批准的计划由专职采购人员进行。限额以内急需的零星、专用物品可由各使用单位根据实际需求自行购置,做到及时采购,保证供应,具体参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低值耐用品需通过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入库、领用手续,然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条 材料、易耗品(含文具)不需办理入库、领用手续。单张发票价值低于 5000 元的材料、易耗品(含文具),凭购货发票、清单、验收单(由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及经费单,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单张发票价值 5000 元及以上的材料、易耗品(含文具),凭购货发票、清单、验收单(由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资产处审核)及经费单,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九条 个别单价超过 1000 元的易耗品,需另附由申购单位负责人签字的易耗品确认说明。
第十条 为加强对低值耐用品的管理,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低值耐用品进行编号并建立全校管理数据库,凭此数据库对各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和清查、核对工作。
第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之间进行物品调拨由调出单位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设备、低值内部移动单” (一式三联,一联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留存,其他二联分别交调入、调出部门),经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行政负责人和设备管理员签字后,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及时办理账务调转手续。
第十二条 校内职工调动、调离校外或离退休的教职工,必须通过部门设备管理员办理物品交接手续,物品交接完毕之后才能办理相关调动手续。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对低值耐用品报废的处理必须慎重,由于责任事故(使用不当,保管不善)造成损坏、丢失,由当事人负责赔偿,赔偿金额按《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沪工程资 [2003]27 号)执行。
第十四条 低值耐用品已损坏无法使用且无维修价值,可申请报废。报废由使用人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低值物资报废、报失单》,部门设备管理员、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核,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主管审批,同意后方可销账。低值耐用品残体统一交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理,其变卖的收入,按有关规定上交学校财务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原沪工程资(2001)7 号“关于印发《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离校教职工办理个人保管物资设备移交手续的规定》的通知”、沪工程资(2002)14 号《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低值物资管理办法》、沪工程资
(2002)17 号“关于印发《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低值物资审核报销守则》的通知”、沪工程资(2009)12 号“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关于变更部分低值物资和材料核销方法的通知”同时作废。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 2017 年 5 月 4 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 材料的一级分类目录
附件 2: 易耗品的一级分类目录
附件 3:低值品分类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