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质〔2023〕10 号
教育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育教学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各级领导干部深入教育教学现场,了解一线教师授课情况,是推动全校关心和重视教育教学,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最为直接、有效的举措之一。为落实“以本为本”,强化课堂教学监控与管理,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校级党、政领导干部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3 门次,每次不少于 1 学时。
第二条 校中层领导干部
(一)教学管理部门(包括教务处、研究生处、质量管理办公室(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团学管理部门(学生处、团委)等部门正、副职领导干部,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4 门次,每次不少于 1 学时。
(二)学校其他职能部门正、副职领导干部,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3 门次,每次不少于 1 学时。
(三)各院(部/中心)正、副职领导干部,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4 门次,每次不少于 1 学时。
第三条 校领导可结合分管工作、联系学院及自己的专业领域选择各校区开设的面向专科、本科和研究生课程。
第四条 校中层领导干部听课范围
(一)职能部门负责人可按课程表自行选择听课班级和授课教师。
(二)各院(部/中心)领导听课一般应选择本单位开设的课程,以便了解本单位课堂教学实际,发现并解决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指导教师更好地开展课堂教学活动,促进课堂教学持续改进。
第五条 听课人须遵守作息时间和教学秩序。
第六条 听课人课前可不予通知被听课对象;在本校开课的教师均须接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人员听课;授课教师和相关班级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听课。
第七条 听课人应重点关注教师立德树人落实情况,了解教风、学风、教学环境、教学设施(条件),以及师生对课程教学及其他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根据自身的职责范围对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将信息及时反馈至相关职能部门。
第八条 听课人须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领导干部听课评价表》,认真、详细、如实地对听课情况作完整记录,并于听课结束后反馈至质量管理办公室(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或网上直接提交。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质量管理办公室(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7 月 4 日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领导干部听课(看课)管理办法》(沪工程教〔2019〕236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