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沪工程质〔2023〕1 号

质量管理办公室(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规章制度汇编(2023)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完善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推进我校教育改革,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使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教育教学督导的定位

第一条 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定位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校长及分管副校长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日常工作由质量管理办公室(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协助开展。质量管理办公室(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制度、规范的制定,督导队伍的建设,统筹协调全校的教育教学督导工作。

第二条 教育教学督导指导思想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督促管、以导促建、督导结合,围绕教育教学中心工作,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坚持尊重教学规律、与时俱进、服务立德树人、提高培养质量。

第三条 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内涵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的任务是全面了解和督查教师教学、学生学习、教学管理及教学保障情况,推进教育教学工作的科学管理。教育教学督导专家(以下简称“督导专家”)分为专职督导专家和兼职督导专家两大类(其中专职督导专家由离退休人员担任;兼职督导由在职的本校专任教师担任),对学校的各项教学工作和活动行使检查、评价、调查研究等基本职责,并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和任课教师反馈信息、提出建议、给予指导,促进良好教风、学风的形成,促进教学秩序稳定、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第二章 督导专家的聘任

第四条 督导专家聘任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熟悉国家高等教育的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思想觉悟与政策水平高,思想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和教学管理能力,治学严谨,热心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

(三)熟悉我校的教育教学状况,具有奉献精神,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作风正派、实事求是、责任心强,在教师中有较高的威信。

(四)工作时间有保障,且身体健康;具有较为丰富的教学及教学管理经验、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能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学院开展教学督导工作。专职督导专家应为年龄在 70周岁以下的离退休人员;兼职督导专家一般为年龄在 50 周岁以上且教龄在 15 年以上的在职专任教师。

第五条 督导专家聘任流程

(一)推荐。专(兼)职督导专家由质量管理办公室(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或学院推荐,本人同意。

(二)聘任。由质量管理办公室(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组织实施,根据推荐情况,经教务处、研究生处审核通过后,报分管副校长批准。专职督导专家签署工作协议,报学校人事处备案后生效。

(三)聘期。督导专家按届确定聘期,每届三年,届满后所有督导专家聘期终止。

(四)聘期终止。专职督导专家聘任期内如因身体健康原因或年满 70 周岁或一年中累计六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则聘期自动终止,并报学校人事处备案。兼职督导专家聘任期内如因身体健康原因或聘任期内办理了退休手续或一年中累计六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则聘期自动终止,并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五)督导组架构。教育教学督导组设置组长 1 人,由分管副校长直接提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副组长若干人,由组长提名产生。教育教学督导组分设“本(专)科教育教学督导小组”和“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小组”。

第三章 职责与要求

第六条 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内容与任务

(一)督教

  1. 本(专)科教育教学督导小组

(1)参与本(专)科人才培养过程的常规检查,检查本(专)科人才培养方案各个环节的执行情况。

(2)负责督查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的质量,以目标导向关注课程教学目标的达成情况,对授课教师的教育教学情况进行及时评价与指导。每位督导专家每学期听课一般在 40 课时左右。

(3)配合学校本(专)科教育教学重点工作,每学期开展教学资料、实践教学环节资料检查。

(4)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创新创业项目答辩等评审工作,并提出指导意见。

  1. 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小组

(1)对研究生课堂教学进行随机听课检查和指导,每位督导专家每学期听课一般在 10-20 课时左右,对教学秩序、教学风范、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价,并及时反馈。

(2)检查研究生教学文件、课程教学资料、实践教学环节资料等,及时反馈检查意见;负责对研究生各类教学资源建设项目的进展和结题验收进行质量监控,对各类研究生学术类活动的评选验收进行监督,并提出指导意见。

(3)对研究生招生过程进行检查,维护研究生招生的严肃性,促进招生过程公平、公正、规范选拔。

(4)负责对各培养单位的学位论文开题过程及开题内容进行监督和指导,严把开题质量关;对各培养单位的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执行情况、检查形式等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程序;对各培养单位学位论文预答辩和答辩的组织、程序等规范情况进行监控。

(二)督管

  1. 督导专家针对学校的教学管理、教学建设、专业规划、学科建设、实践教学、教学评估等方面提出建议,供学校不断提升本(专)科、研究生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科学决策时参考。

  2. 督导专家加强与教务处、研究生处、学院(部/中心)领导和教师的交流沟通,听取师生对教学各环节的意见与建议,及时反馈听课中发现的异常情况,供教学管理部门决策参考。

  3. 督导专家指导学校制订青年教师培养计划,参与学校优秀主讲教师、青年教师教学竞赛等各类教学项目的评选工作,为教师的教学能力提供咨询。

(三)督学

  1. 督导专家协助学校、二级学院进行学风督查,对学生出勤情况、课堂纪律和学习状态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

  2. 督导专家及时反馈学生在学风、考风中反映的问题,提出具有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切实推动学校教育教学高质量发展。

  3. 督导专家为学校营造良好的精神面貌、态度作风、方法措施等学风建设工作建言献策,协助学校营造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考风。

(四)督研

  1. 教育教学督导工作要不断加强新形势下本(专)科、研究生教育教学发展趋势的研究;针对本(专)科、研究生教育教学中存在普遍性、突出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改进方案;针对青年教师教学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探索提升青年教师教学能力的方式与方法。

  2. 督导专家及时反馈本(专)科、研究生教育教学各环节动态情况,对教学质量进行分析,为学校改进教育教学工作,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撰写教学质量报告,提高整体教学质量提供决策建议。

  3. 督导专家参与学校、学院(部/中心)组织的教学培训、座谈会、研讨会等相关教学活动,为教师提供针对性的咨询服务。

第七条 督导组专家组长、副组长工作内容与任务

(一)督导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应组织督导工作交流会,每学期至少召开 2 次,督导专家应积极参加会议,交流在督导过程中所发现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办法。收集的督导专家在督导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及时向校领导和有关部门通报,并提交书面报告。

(二)督导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应根据学校教学工作需要提出年度工作计划,确定本年度重点工作。

(三)督导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应组织并协调督导组成员完成督教、督管、督学、督研等各项相关工作。

第八条 督导专家工作考核考核包括工作量考核及督导专家工作质量考核。督导专家每人每学期的工作量为 60 课时,检查、交流等工作每半天折算为 4 个学时;督导工作质量考核包括对教学督导专家工作完成的质量及各工作环节记录规范程度等方面的考核。如因各种原因考核不合格,将不再聘为下一届督导。

第四章 其它

第九条 专职督导专家津贴按月核计,分批发放。如因各种原因,专职督导专家无法完成规定工作任务,则根据实际完成情况酌情扣减发放津贴。

第十条 学校对聘任的兼职督导专家每学年按实际工作量发放工作补贴,具体工作任务与专职督导专家相同,并纳入该专任教师所在学院教学工作量考核。

第十一条 督导专家在聘任期间学校颁发督导证,督导专家须挂牌督导。

第十二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可参照本工作条例成立学院(部、中心)二级教育教学督导专家组,制定相应的二级教育教学督导制度并报质量管理办公室(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备案,开展本单位的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并加强与校级督导专家组的联系与沟通。

第十三条 督导专家组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各单位及相关人员要积极配合,如有阻挠或不配合工作行为,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将给予警告。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质量管理办公室(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解释。本条例自 2023 年 1 月 3 日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沪工程教〔2022〕62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