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质〔2023〕13 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聚焦本科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升,规范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明确教学责任,保障师生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教学过程中各种过失的发生,并使事故一旦发生时得到及时、严肃、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全日制本、专科及研究生在校生教学及管理的教职工(包括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教学后勤保障人员)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条 处理原则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后果程度相当。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坚持处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教职工自觉遵守教育教学管理规定。
第三条 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或教学管理过程中,由于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辅人员或教学后勤保障人员(部门)违反学校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影响教学正常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的事件,均属于教学事故。
第四条 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三级:重大教学事故(一级)、较大教学事故(二级)和一般教学事故(三级)。
(一)凡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均属于重大教学事故(一级):
教职员工在教学、实验、实习、辅导、答疑、考核等教学过程各环节、或教学管理等活动中,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国家声誉、民族感情等不良言论,宣扬迷信、散布淫秽内容;
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煽动学生不稳定情绪,直接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或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未落实课程主讲教师,致使教学任务无人承担;
教职工旷课(旷工)致使课程、实验或实践环节停课,监考缺席;
教职员工考前泄露考题;
课程考题严重出错,致使考核无法正常进行或失效;
因相关人员工作过失,如:监考、考卷(印、装、分、送)、考场组织等原因,考卷在开考后未送到考场,延误考核 30 分钟(含)以上;
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不规范履行监考职责,纵容、放任学生作弊,造成考场秩序严重混乱;
不按程序擅自更改学生成绩;
审查不严,错报学历或学位申请材料,导致向不具备资格者错发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
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因教职员工指导失误或擅离岗位,造成学生受到严重伤害(构成伤残),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10000 元)的;
院(部/中心)未及时(一周内)上报和处理各类教学事故;对严重教学事故隐瞒不报,或隐瞒教学事故真相、包庇事故责任人,造成严重影响;
带教的学生学位论文被认定存在剽窃内容;
研究生学位论文在学校组织的抽查评审中出现二次不合格,经论证核实确属导师责任;
研究生学位申请材料中出现严重违反文件规定的情况,如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没达到规定人数即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私自更改答辩委员会决定等。
(二)凡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均属于较大教学事故(二级):
未获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更改培养计划;
连续两年不能按计划开出课程,影响培养计划正常执行;
侮辱或体罚学生;
对学生选课、重修、休学、复学等事宜未作正确、及时的指导,影响学生学业;
关于放假或全校性活动的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造成教学秩序混乱,或未及时发通知,造成局部未予执行;
擅自占用教室或其他教学设施,造成教学活动冲突;
任课教师因非不可抗力,上课迟到超过 15 分钟,或
提前下课超过 15 分钟;
因非不可抗力,监考教师监考期间擅自离开教室或考场 15 分钟以上;
未经院(部/中心)同意,舍弃教学大纲规定应讲授的整章内容,影响教学完整性;
在已知泄题情况下,有关负责人未采取补救措施;
未在教务处、研究生处备案,擅自更改考试时间、地点;
因相关人员工作过失,如:因监考、考卷(印、装、分、送)、考场组织等原因,致使开考时间延误 10 分钟以上;
监考或巡考人员发现学生考场作弊不及时纠正、制止,对考场中违纪或作弊事件故意隐匿不报;
考题份量严重不足,致使考核提前结束,实际考核时间不足考卷标明时间三分之一;
考场漏收、或考核后遗失学生答卷,收回考卷份数与参考人数不符;
保管不当,遗失学生答卷、毕业设计(论文)或成绩等教学文档;
不按评分标准阅卷给分,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核成绩,或给未参加考核学生成绩;
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或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任务,毕业设计(论文)质量低劣或存在学术不端,并造成不良影响;
审查不严,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课堂教学、实验、实习等实践活动期间,教师指导错误或擅离岗位,教学过程中造成公私财产损失 5000 元以上,或学生受伤必须住院治。
(三) 凡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均属于一般教学事故(三级):
未及时预订教材,导致开课一周后仍缺教材,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教学秩序;
无特殊情况,未提前将经院(部/中心)批准的调课单报教务处、研究生处备案,相关责任人擅自请人代课或替代其他教学活动;
无特殊情况,未经教务处、研究生处或学院批准,相关责任人擅自变动上课时间或地点;
因非不可抗力,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 5~15 分钟;
未经院(部/中心)批准,任课教师擅自变更课程大纲或教学内容或未按规定要求完成实验、课程设计、实习等实践性环节的教学要求;
除特殊情况外,教师在上课、监考、指导实验、实践等教学环节期间,在教学活动现场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接听、拨打电话或收发信息、上网浏览,或进行聊天、听耳机、看书报、批作业等与现场教学无关的活动;
无特殊情况,在对学生公布的辅导答疑时间内不到位,使学生空等;
未按教学方案布置、批改作业(或实验、实习报告、课程设计等),所批改的作业(或实验报告)量不足三分之一,或遗失学生作业(或实验、实习报告、课程设计等)10%以上;
命题人员考题(或参考答案)错误率高于 10%(按分值比例计),经检查发现后并未及时纠正;
考前监考人员未按规定清理考场;
监考人员擅自延长考核时间大于 10 分钟;
课程考核后,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经预警仍未完成,影响补考、学生选课等后续其他教学安排;
考核结束后不进行课程教学质量分析;
成绩成批差错,成绩差错数大于教学班学生数 10%,经检查发现后,未及时更正;
对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中的明显错误未予指出(指导教师及评阅人均为责任人),评分有明显错误,评语明显不当;
审查不认真,漏报学历或学位申请材料,导致漏发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
教学活动期间,教师指导错误或擅离岗位,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大于 3000 元,或学生必须就医;
在上课期间,教学区上、下课不按时响铃,铃声或广播失控乱响,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第五条 疑似教学事故发生后,由责任人所属院(部/中心)负责对事件过程进行调查核实,按一次一表方式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事件核查单》,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学院核查情况报教务处、研究生处、质量管理办公室(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经认定事故等级后,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理。
第六条 教学事故行为在一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进行认定与处理。本条规定的期限,从教学事故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教学事故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教学事故将直接影响责任人的年终考核、岗位评聘、职务晋级和先进评选,责任人所在单位应按下列条款执行:一般教学事故(三级)责任人,由所属院(部/中心)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进;当年的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较大教学事故(二级)责任人,给予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当年不得评“优秀”或“称职”,两年内取消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重大教学事故(一级)责任人,给予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当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三年内取消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情节严重者由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八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的认定有异议,可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经院(部/中心)同
意,书面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及理由,逾期视为无异议。申诉人就同一教学事故只能提出一次申诉。
第九条 质量管理办公室(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根据教师申诉委员会的申诉处理意见及结论维持、变更或撤销相关教学事故。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处、质量管理办公室(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7 月 5 日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规定》(沪工程教〔2019〕253 号)《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沪工程研〔2019〕38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