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财〔2018〕12 号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上海市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财经工作和财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加强对学校财经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规范学校的财务管理和运行程序,结合我校实际,成立“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学校财经工作的议事及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和管理学校的财经工作。
第二条 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协管财务和分管规划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发展规划处、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人事处、审计处负责人组成。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处。在进行专业项目的论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会议和调研活动。
第三条 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统筹协调学校财经工作,对学校重大经济事项进行调研、论证和审议,为学校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具体包括:
审议学校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决算情况,以及预算的调整;
研究、拓展学校经费筹措渠道;
审议学校年度预算内机动费的支出事项;
统筹管理学校重大专项资金,确保学校专项资金使用效果;
审议学校重要财经管理制度,负责经费分配政策的调研和起草;
审议学校各种收费项目的设立和撤销,审批各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及调整;
统一领导学校财经工作的监督检查;
完成学校交办的与财经工作相关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一般采取工作会议方式研究、审议、决定有关事项,某些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方式。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工作会议,根据议题情况和紧急程度,也可临时召开工作会议。
第五条 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不设置单独的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议题收集、会议通知、会务工作、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整理、其它日常工作)由财务处负责。
第六条 本规则的制定和修改需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 本规则由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若有与此不符者,以本规则为准。
第八条 本规则自2018年12月18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沪工程财〔2017〕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