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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沪工程财〔2019〕11 号

财务处规章制度汇编(2020年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各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坚决制止乱收费和跨年度收费的现象,维护学校良好的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处作为全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核、申报工作,监督各部门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的情况。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的各种收费项目,必须进行申报,申报时应注明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依据、收费对象、收费用途及收费标准,并经财务处审核,财务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收费、不同意收费或暂缓收费的决定。

第四条 财务处进行审核时,应严格根据国家规定并按以下原则做出处理决定:

  1. 对列入物价管理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所列示的收费项目,应做出同意收费的决定;

  2. 对收费项目虽列入《收费许可证》之内,但收费标准超出规定且无依据的,在做出同意收费决定的同时,要求收费部门按规定标准收费;

  3. 对收费项目虽未列入《收费许可证》之内,但国家有文件规定可以收费的,应先做出同意收费决定,同时向市物价管理部门申报增加收费项目;

  4. 对收费项目未列入《收费许可证》之内,且无国家文件规定可以收费,但有正当理由收费的项目,应先申报报经物价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在获批复之前,应要求收费部门暂缓收费;

  5. 对违反国家收费政策或无正当理由的收费项目,应做出不准收费的决定;

  6. 对收费方法不当的,应与收费部门研究调整收费方法,待调整后再做出同意收费的决定。

第五条 各部门在执行收费时,必须先行将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依据及标准进行公示,开具收费票据,所收款项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学校。

第六条 各部门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超出规定标准收费,对违反规定者,财务处有权要求其停止不合理的收费行为,限期退回多收款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七条 各部门在向学生收取代办费用时,必须事先向学生说明情况,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不能营利,每年交费,及时结算的原则,坚决禁止跨年度收费的不良现象。

第八条 学校坚决杜绝各部门截留收入,私设“小金库”,一经查实没收其全部截留收入,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 2019 年 10 月 21 日起实施,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沪工程财〔2003〕1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