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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

沪工程财〔2019〕2 号

财务处规章制度汇编(2020年度)


为加强学校暂付款管理,规范学校的借款行为,保证暂付款及时核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减少坏账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暂付款是指学校在日常经济活动中由教职工办理的暂付给个人或单位的各项公用开支的款项,包括暂付给教职工的出国费、暂付给相关单位的仪器设备购置款、材料款、科研外协费、工程款等。

一、暂付款办理原则

  1. 预算控制原则。不办理无资金来源、无预算或超预算的暂付款。应严格按预算用途及额度办理暂付款业务。

  2. 专款专用原则。只能用于与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相关的公用开支,必须一事一办、专款专用,禁止挪作他用,禁止用于个人开支,原则上不能跨项目办理暂付款。

  3. 责任明确原则。经费负责人对暂付款经办人的资格负责,并与暂付款经办人一起对业务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及暂付款的按时核销承担共同责任。财务处负责审核各类暂付款业务,严格把关,定期对暂付款进行清查和催收,禁止长期挂账占用资金,原则上存在超期未销暂付款的经费项目不能再办理新暂付款。

二、暂付款办理要求

  1. 暂付款经办人资格。

    (1)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可作为暂付款经办人。

    (2)基于控制财务风险需要,非在编在岗人员一般不能作为暂付款经办人,如因工作特殊需要,经学院(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批且承诺对其经办的暂付款承担归还责任,并书面报财务处备案后方可作为该项目经费的暂付款经办人。

  2. 各类暂付款具体办理规定及核销时限。

    办理暂付款时应提供相应合同或其他规定资料,并在规定时限内核销,具体如下:

    (1)无合同约定的暂付款办理规定:

    • ①国内差旅费暂付款:原则上不办理国内差旅费暂付款。特殊情况暂付款应在办理之日起三个月内核销。

    • ②因公出国(境)暂付款:应在确定出国(境)日期之后再到财务处办理暂付款,须附由上级部门出具的出国(境)任务批件。因公出国(境)团组在出访前支出的必要费用,可先通过暂付款方式支付,待完成出访任务后申请人将所有出访报销凭证提交至国际交流处统一办理核销。原则上暂付款应在回国之日起三个月内核销。

    • ③举办会议、培训及开展活动暂付款:需提供会议(培训)通知、相关审批资料,必须对公转账,不得打款给个人账户。暂付款应在会议、培训、活动结束三个月内核销。

    • ④版面费暂付款:须提供出版合同或录用通知。暂付款应在办理之日起三个月内核销。

    • ⑤保证金暂付款:中标后开具发票的,自发票开具日起三个月内核销;中标或流标后退回保证金的,自保证金退回之日起三个月内核销。

    • ⑥其他无需签订合同的暂付款,原则上自暂付款办理之日起三个月内核销。

    (2)有合同约定的暂付款,按合同约定办理,具体规定如下:

    • ①物资采购(不含设备)暂付款:需附采购合同(原件或复印件),纳入学校招标范围的须履行招投标管理程序。合同约定分期付款的,按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次付款日期起三个月内核销;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款的,自暂付款办理之日起三个月内核销。

    • ②国内设备采购暂付款:附采购合同(原件或复印件),纳入学校招标范围的须履行招投标管理程序。合同约定分期付款的,按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次付款日期起六个月内核销;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款的,自暂付款办理之日起六个月内核销。

    • ③进口设备采购暂付款:需附采购合同(原件或复印件),纳入学校招标范围的须履行招投标管理程序。合同约定分期付款的,按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次付款日期起十二个月内核销;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款的,自暂付款办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核销。

    • ④科研加工、测试、外协暂付款:附合同,此类暂付款应在合同约定的任务完成期限结束后六个月内核销。

    • ⑤维修工程暂付款:按照工程进度办理暂付款并附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预算。暂付款一般在合同约定的任务完成期限结束后三个月内核销;需要工程审计的,还应提供审计报告并在审计报告出具后三个月内核销。

    • ⑥基本建设暂付款:原则上通过“在建工程”科目直接支付,确有特殊情况的,按合同、协议办理暂付款。暂付款应在项目竣工决算之后六个月内核销。

    • ⑦出版费暂付款:须提供出版合同。暂付款应在办理之日起三个月内核销。

    • ⑧预借票据:需提供合同或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督促合作方妥善保管预借票据,在预借票据开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款项及时、足额汇入学校银行账户。到期未到款项目的负责人应将预借票据追回并退回财务处。

    (3)财政资金的暂付款,原则上应在当年核销完毕,当年未核销完毕的暂付款余额将占用下一年度校内预算额度。

  3. 暂付款经办人应按批准用途使用暂付款。因各种原因没有使用的暂付款,应及时办理退还手续。

  4. 其他规定。

    (1)应尽量先取得对方单位开具的付款凭证,再至财务处办理报销付款手续。

    (2)学校不鼓励办理暂付款,原则上不办理现金暂付款,5万元以下零星购买支出一般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5. 暂付款办理程序

    (1)填写借款单。由经办人在网上报销系统中认真、完整填写借款单。借款单要真实、准确写明借款单位、借款用途和借款金额。经办人签名必须是本人亲笔,不得由他人代笔。

    (2)审批暂付款。暂付款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或经费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经手人为经费项目负责人的,须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暂付款按《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流程执行,符合学校招投标范围的还须履行招投标管理程序。

    (3)办理暂付款。经办人凭填写好完整手续的借款单、会议通知、购货合同、科研协作合同、工程施工合同等相关资料到财务处办理暂付款业务。

三、暂付款延期的处理

各类暂付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核销的,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延期,并书面承诺,明确最终核销时间。最长可根据本暂付款类型规定的还款期限相应延长一倍,例如出国费暂付款最长可申请延长六个月。延期申请由经费归口部门负责人和经费负责人共同审批。审批人如审批同意延期,即承担督促暂付款经办人和经费负责人及时核销暂付款的责任。

四、约束条款

  1. 教职工校内调动、调离学校及退休前,须到财务处核销结清所经办的暂付款及所负责项目的暂付款,短期内无法核销的,必须完成暂付款责任的书面移交手续。

  2.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应及时办理项目后续移交手续,并报财务处备案后方可处理相应暂付款。

  3. 暂付款超过核销期限仍未核销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学校暂停经费负责人和暂付款经办人的对应项目业务办理。

  4. 科研项目预借票据超期未到款的,财务处按预借票据金额冻结项目负责人相应项目的经费。

  5. 科研结题项目结账之前须先清理本项目所有暂付款,否则不予办理结账手续。

  6. 学校实行《暂付款通报制度》,定期汇总暂付款明细、超期责任人及经办人信息并发往各部门,督促责任人及经办人尽快还款。

  7. 学校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暂付款的管理。一方面报销系统增加提示功能,通过预约系统等方式将快到期暂付款信息及时推送给老师,督促老师还款;另一方面加强暂付款业务约束,定期清理,按照本办法通过系统进行智能化控制。

  8. 推行信用管理机制。暂付款核销情况与经办人和经费负责人的信用挂钩,不按规定时限核销或延期后不按承诺时间核销暂付款会影响经办人和经费负责人的信用,财务处与审计处联动对失信人员加强稽核与审计、防控财务风险。

  9. 实行问责机制。因暂付款拖欠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借款人与经费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五、其他

  1.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2019年2月22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应收款项管理暂行规定》(沪工程财〔2006〕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