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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沪工程财〔2020〕 16 号

财务处规章制度汇编(2020年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差旅费的报销管理,遵循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院、机关部处及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全体教职工及学生(以下简称“出差人员”)。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出差人员在国内参加会议、培训及开展调研等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出差地的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原则上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部门须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出差审批

第六条 公务出差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出差人员应于出差之前履行审批手续,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出差审批单》(附件一)(以下简称《审批单》),相应审批权限如下:

  1. 校领导出差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分别授权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统一履行审批手续;

  2. 二级学院党委(或党总支)书记出差由院长审批,院长出差由学院党委(或党总支)书记审批,如学院党、政负责人暂时空缺,由学院联系校领导审批;

  3. 机关部、处及直属单位负责人出差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4. 其余人员出差,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5. 为完成横、纵向科研项目工作任务出差的,二级学院院长可授权分管科研的副院长审批。

第七条 出差审批应遵循“一事一批”的原则,因不同事由或不在同一时间段出差的,须分别填报《审批单》。出差人员在出差途中因故改变行程的,应于原出差计划结束前,补充填报《审批单》,再次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客运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择经济便捷的城市间交通工具,并不超过以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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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出差购买机票,按照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因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产生的订票费、签转费或因客观原因发生的退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等相关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在晚 8 时至次日晨 7 时期间乘车时间 6 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 12 小时的,由经费负责人批准,可以乘坐软卧,并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第十四条 由于客观原因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对于乘坐高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购买票价和自身对应等级全价票的“孰低”的原则报销。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五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参照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七条 住宿费用报销必须提供有效发票并附入住宾馆出具的住宿清单,网站订单不作为报销依据。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九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照每人每天 100 元包干使用(出差目的地是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或青海省的,按每人每天 120 元补助),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六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原则上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 80 元包干使用。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原则上不应超过三个月。同一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所有费用原则上应集中一次性报销,事后不予补报。差旅费报销应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因不同事由或不在同一时间段出差,需分别填写不同的差旅费报销单。

第二十三条 出差时间 15 天以上,超过 15 天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减半执行。

第二十四条 住宿、机票等出差相关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无特殊情况,不再预支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 出差途中各段行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如不完整,原则上不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特殊情况需提供有效证明,可按实际行程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无城市间交通费的行程当日不计发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六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予报销差旅费,特殊情况可以报销:

1、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培训会、座谈会等,邀请方仅承担住宿费用的,凭邀请方提供的会议通知、培训通知或者公函,可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2、因开展横、纵向科研需要,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或者是由科研合作单位承担住宿的,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凭合作单位提供的有效证明,可以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只提供住宿费发票,而无来回城市间交通费的情况,原则上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八条 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租车前往的,报销租车费用控制在第九条等级标准对应的交通工具标准内。

第二十九条 邀请校外专家开会或者参加调研,可按规定报销相关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但不计发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在上海市内因公外出一般不安排住宿,因工作需要确需住宿的,履行出差审批手续后,可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其中伙食补助费按住宿天数计算。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差旅费管理制度。出差人员对差旅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部门及经费负责人要加强对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差旅费使用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

第三十二条 财务处配合学校有关职能部处对各部门的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出差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四条 如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1、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2、虚报冒领或转嫁差旅费的;

3、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原沪工程财〔2016〕18号《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

附件一: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出差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