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分制学费收缴管理办法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分制学费收缴管理办法

沪工程财〔2019〕14 号

财务处规章制度汇编(2020年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费是高校依据国家法规收取的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的事业经费,是高校教育经费的重要来源,为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工作,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性教育,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是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的义务,每位学生必须增强依法缴费观念,主动按时足额缴纳学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收费项目有:学费、住宿费及经批准的收费,以下简称学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上海市教育、财政、物价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社会、学生及家长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学费收缴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综合性工作,各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重视、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

第五条 财务处是学费收缴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学费的收缴退付及组织协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报批和公示,缴费方式及缴费时间的通知安排,统一管理收费票据,学费收入、上缴及退付的核算,学生缴费管理系统的数据库维护,提供学生缴费及欠费情况的查询、统计服务。

第六条 各学院是学费收缴的责任部门,应指定专人落实学生学费收缴工作,负责组织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及时与学生家长及相关单位沟通,督促欠费学生及时完成缴费,根据缴费情况办理学生离校的相关手续。

第七条 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工作部、武装部、研究生处、后勤实业发展中心、信息化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是学费收缴的协作单位,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1. 教务处负责学生的学籍及注册管理,学生注册应严格执行学籍管理条例,按照“先缴费,后注册”的原则进行管理,负责提供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收费管理数据库的相关信息,负责学生选课与缴费挂钩,修读课程的学分统计,提供服兵役学生参军离校及复员返校手续,根据学生缴费情况办理毕业证、学位证及离校等相关手续;

  2. 学生处、研究生工作部、武装部负责审查认定本专科生、预科生、研究生学费缓缴、减免、助学贷款等有关事项,审核批准学生的走读退宿申请,提供服兵役学生兵役资助相关手续,根据缴费情况办理学生离校的相关手续;

  3. 研究生处负责根据研究生缴费情况办理毕业证、学位证及离校等相关手续;

  4. 后勤实业发展中心负责提供学生住宿安排等住宿费相关信息;

  5. 信息化办公室负责新生银行卡的办理,提供新生银行账户信息;

  6. 留学生及港澳台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学院做好留学生及港澳台学生的缴费工作,审核学生的走读退宿申请。

第三章 学费标准与收费管理

第八条 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我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为适应完全学分制教学改革的发展需要,本专科生、预科生实行完全学分制收费,研究生实行学年制收费,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

第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按照达到人才培养目标必须取得的专业教学计划总学分完成学业,按学分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并以此原则折算学分单价,具体学分单价计算如下:

学分单价=(学年标准学费×标准学制)÷专业总学分

第十条 专升本、插班生、转专业学生,按转入的专业学费标准进行收费,从其正式转入后所修读的学分计算,原所修学分学费不再追溯。

第十一条 学生重读课程和辅修学习均为培养计划以外的学习,按照国家教学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此类课程学习须缴纳全成本学习费用,考虑到学生的经济承受能力,复选、超选、辅修学习费用暂按学生自负学习成本收取。

第十二条 学生再次修读已经修读过的课程为复选,包括因课程学习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收费)而重新修读该门课程或自愿再次学习已经及格的课程,复选按学分和相应的学分单价计收学费。

第十三条 学生自愿选修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以外的课程,超选 5 学分以内免收学费,超过 5 学分的部分,按学分单价 125 元计收学费。

第十四条 学生辅修学分单价,本校学生为 100 元,外校学生为 120 元,按辅修该专业的总学分计收学费。

第十五条 每学年开始,学生以学年为周期按本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缴学费,学年结束时,按该学年实际修读学分和学分单价进行结算,直至毕业离校,教务处应书面通知财务处学生修读课程及学分的具体情况,财务处根据学生预缴学费情况对其在校学习期间应缴学费进行结算,并将结算结果反馈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学生结清学费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复选、辅修等学费在预缴学费学年期间外按学期另行缴费,当学期结算完毕。

第十七条 学生缴费全面实行自助缴费,通过“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财务处”自助缴费系统完成缴费。

第十八条 教务处、研究生处应于收费工作开始前将学生信息通知财务处,财务处接到通知后,及时维护收费数据库,完成后开放自助缴费系统开始收费。

第十九条 新生应于报到日前完成缴费,老生应于第零周之前完成缴费,以免影响学籍注册,缴费成功后,学生可在七个工作日后自行下载打印“上海市高等教育学杂费电子票据”,如需盖章用于报销等,可到财务处办理电子票据盖章申请。

第四章 复选与辅修学费管理

第二十条 教务处每学期完成学生复选、辅修的选课统计后,根据学生所选课程学分及相应学分单价,折算应缴学费,将相关信息通知财务处,合理安排缴费时间,通知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

第二十一条 学生每学年应将正常培养计划内应缴纳学费全部缴清后方可缴纳复选或辅修课程学费。

第五章 学费的缓缴与减免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由于经济原因无法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可申请办理暂缓缴费,应同时提交缴费计划书承诺缴费,经相关部门审核后确定缓缴学费学生名单并及时通知财务处。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经济原因申请暂缓缴费的,教务处、研究生处可凭认定的暂缓缴费学生名单,为学生办理注册手续,缓缴学费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年末,学生在自己承诺的期限内须足额缴清学费。

第二十四条 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条件的缓缴学费学生应申请贷款,贷款成功后优先用于冲缴所欠学费。

第二十五条 对于符合条件获得学校减免学费的,减免金额由财务处先行核抵学生所欠学费。

第六章 学费的退付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发生休学情况时,暂停预缴学费,已经完成预缴学费的,不予退费,待学生复学或申请退学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结算。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发生退学或转学情况时,待学校批准(以发文日为准)后,由教务处根据已经修读的课程学分,按学分单价进行结算,多退少补,未缴足的应予以补缴,对于未修完的课程,参加学习课时未满 50%不收费,超过 50%按半价收费,需要退付的,应提交退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生如特殊情况办理走读退宿,应于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提交申请,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通过后及时通知财务处,已缴清住宿费的如需退费,应由相应职能部门出具退费手续。

第二十九条 超过标准学制年限,在校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如继续在校住宿应缴纳住宿费,已缴清住宿费的如中途退宿,由宿舍管理部门核定其住宿时间并出具退费手续。

第三十条 财务处接到学生退费手续后,按照上海市财政局的规定,及时为学生办理退费。

第七章 欠费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者,视为拖欠学费:学生无特殊原因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未足额缴清学费的;申请暂缓缴费的学生超过承诺期限仍未足额缴清学费的。

第三十二条 对拖欠学费学生,按以下规定处理:

  1. 学生所在学院应对其加强教育,督促其及时缴费,及时向家长通报学生欠费情况,并告知学校的相关规定;

  2. 不予办理学生证及学籍注册手续,已经注册的取消其注册资格,已修课程不予确认,每学年选课开始前,由教务处根据欠缴学费学生信息,暂停其选课资格,直至学费缴清;

  3. 中途办理退、转学的,如未结清应缴学费,财务处暂缓办理学生离校手续,档案馆暂缓传递学生档案;

  4. 学生满足毕业条件而申请离校时,仍未缴清学费的,财务处在离校网上不予通过,各学院于离校网上复查后将欠费学生名单反馈至各职能部门,教务处暂缓发放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学生处暂缓发放报到证,档案馆暂缓传递学生档案。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欠费的认定与处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八章 欠费的催缴与考核

第三十四条 财务处每学期开学初,及时将学费收缴情况和学生欠费情况通报给各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学院与教务处做好学生注册工作。

第三十五条 财务处于每年 5-6 月、11-12 月两次进行学费专项清理工作,通知各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欠费学生信息,各学院应认真督促欠费学生缴纳学费。

第三十六条 财务处根据每年末的学生实际缴费情况统计各学费收缴责任部门缴费率:

缴费率=当年学费实缴数/当年学费应缴数×100%。

第三十七条 各学费收缴责任部门每年末学费缴费率至少应达到 98%,对于缴费率未达到 98%的单位,按照欠费率扣减其年度预算。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 2019 年 10 月 21 日起实施,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分制学费收缴管理办法》(沪工程财〔2014〕10 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