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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发票管理办法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发票管理办法

沪工程财〔2019〕9 号

财务处规章制度汇编(2020年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的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学校的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学校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使用范围在对外提供服务等活动中,开具的收款凭证。

第三条 财务处负责学校的发票管理工作,财务处的税务管理岗位人员专门负责发票的领购、开具和保管工作。

第四条 财务处税务管理岗位人员持本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和发票领购簿,向税务机关领购发票,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五条 学校不自行印制发票,财务处不代开发票,不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开具发票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使用税控装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第六条 财务处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不拆本使用发票;不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不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第七条 财务处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保存 5 年,期满后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八条 若发现发票丢失、损(撕)毁,相关人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书面汇报,经部门领导审核确认后,按税务机关要求办理。

第九条 各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向财务处申请开具发票时,应当提交完整的开票手续,原则上开票金额对应的款项应已经到达学校银行账户,财务处确认后,方可开具发票。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如款项未能及时到达学校的,项目负责人申请预开发票,应书面承诺如下事项:

  1. 开票金额对应的款项在规定期限内足额及时汇入学校账户;

  2. 不能如期汇款的,须将预开发票退回,作注销处理;

  3. 不能足额汇款的,须按实际到账金额重新开具发票;

  4. 预开发票原则上应由申请人先行承担相应税款。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 2019 年 10 月 21 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关于发票收据管理规定》(沪工程财〔2003〕8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