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财〔2020〕7 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各类劳务费的发放管理,规范发放的标准和程序,根据《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上海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劳务费是指支付给提供劳务服务的非在编人员在学校获取的非工资、薪金类的劳务报酬所得,包括科研项目劳务费及专家咨询费;教学、科研等管理部门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专业咨询、论文指导、检查、评审、答辩等学术业务劳务费;学校职能部门组织的各类评审、鉴定、指导、命题、考试、阅卷等工作的劳务费等。
第三条 劳务费发放对象及发放标准:
(一)科研项目中的劳务费及专家咨询费
科研项目劳务费:按照科研管理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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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术报告、培训、讲座费: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最高不超过 1500 元/学时;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时最高不超过 1000 元/学时;
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最高不超过 500 元/学时;
其他人员最高不超过 300 元/学时。
讲学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 4 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学时。
(三)各类专家评审费及咨询费:
学科、教研、科研项目评审与论证最高不超过 2000 元/半天;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最高不超过 500 元/半天,800 元/天。
(四)各类教学督导费、考务费、阅卷费、论文答辩费、带教费
等发放标准由相关职能处室制定。
第四条 本办法中相关发放标准均为税后发放标准。
第五条 劳务费必须在学校“薪资平台”系统中申报后通过银行统一发放。
第六条 学校“薪资平台”系统中的校外人员相关信息(姓名、身份证件号、工作单位、职称、职务、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手机号码等)由经费负责人或者指定信息维护人负责录入及维护。
第七条 校外人员劳务费的发放,须附学校“薪资平台” 系统中打印的校外人员劳务费发放表并备注被发放人的工作单位、职务、职称、发放依据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校外人员劳务费于每月下旬发放,申报截止日为每月20 日之前。
第九条 校外人员取得的劳务费须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学校统一代扣代缴。
第十条 严禁巧立名目变相发放各类劳务费,严禁以讲学、评审等名义套取劳务费,严禁虚报、超报、重报项目和人员名单等方式套取劳务费。按照“谁经办、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有权对劳务酬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行为的部门和个人,经查实,一律追缴,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发放各类劳务费,应在本办法的标准之内执行,各相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发放细则,报纪检、监察、审计、人事、科研及财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