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财〔2020〕21 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对于市内交通费的报销管理,遵循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收支分类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除公务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因完成工作任务在上海市内发生的其他交通费用,如公务交通补贴、公共交通、出租车等费用。
第三条 市内交通费应在相关经费预算额度内列支,由经费负责人对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合理性及规范性负责。
第四条 公务交通补贴由校长办公室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按月发放。
第五条 公共交通及出租车费凭原始发票报销,出租类车票须记录完整,经过本市范围内的高速公路产生的通行费应与同时间出租车票同时报销,交通卡等充值类发票不予报销。
第六条 根据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仅四技合同项目经费可列支燃油费及停车通行费用,凭原始发票报销,油卡充值等发票不予报销,报销时须填报《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外出公差车辆报销明细单》(见附件)。
第七条 租车费报销时应附租车协议或租车公司提供的派车清单,并明确列示租车事由和行程。
第八条 学生实习或培训发生的交通费,采取发放补贴的办法,由学院在按照地点和时间测算补贴标准,经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核后,发放到学生银行卡内。
第九条 财务处、审计处每年对以上费用报销进行抽查,如发现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的,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关于市内交通费的报销规定(试行)》(沪工程财[2016]21 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外出公差车辆报销明细单(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