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财〔2019〕18 号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公务机票购买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执行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国内出差或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的,应当按照厉行节约和支持本国航空公司发展的原则,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我国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
第三条 购票渠道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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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因以下特殊原因需选择国外航空公司的,需事先填写《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和改变中转地审批表》,并经国际交流处和财务处审批后,方可购买机票:乘坐我国航空公司航班到达国外目的地城市需中转 1 次以上的,购票人乘坐国外航空公司航班以减少中转次数的;因中转国家(地区)需办理过境签证,选择其他临近目的地国家(地区)中转,并乘坐国外航空公司航班的;因涉密原因、临时紧急出国任务等特殊原因确需选择国外航空公司航班的。
第五条 报销管理
购买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的,应当以标注有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号码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
购买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的,应当以相关有效票据作为报销凭证,并附经国际交流处和财务处出具审核意见的审批表;
购票人在购买公务机票时,如果在公务机票销售渠道以外的其他机构查询到国内航空公司航班票价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购票人可以购买,但购票时应当保留同一购票时点在航空公司官网或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截取的同时刻同航班舱位价格截图等材料,作为报销凭证的附件;
公务出差及出国的其他报销手续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 2019 年 10 月 28 日起实施,原沪工程财〔2015〕4 号《关于严格执行<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