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财〔2019〕16 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公务卡制度切实减少现金使用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卡的性质和申办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由学校教职工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具有一定的透支消费额度和透支免息期的规定银行信用卡;
公务卡申办的范围为学校在编在岗的正式教职工,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并由持卡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非在编工作人员如确需申办公务卡,应提交书面申请,阐明申办理由,并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三条 公务卡的结算范围
资金范围覆盖了学校的各类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各类其他收入等;
结算范围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凡纳入强制结算目录内的公务支出,除支票、贷记凭证等转账支付方式外,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各部门涉及公务支出的工作人员均应办理公务卡并开卡使用,确保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要求落实到位;
严格控制各类现金支出,实现公务支出以使用公务卡和银行转账为原则、使用现金为例外,最大程度地减少单位现金提取和使用,推行转账支付结算方式,除纳入“现金结算目录”范围的支出外,对于符合规定发放给本校教工的课题费、补贴类资金,长期聘用人员的工资和津补贴等经费,本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讲课费等劳务报酬,困难或病患职工等的非一次性慰问或补贴支出,以及其他适合采取转账方式支付的支出,必须实行转账支付;
为确保现金使用范围和规范报销流程,相关人员在发生公务支出时应选择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除纳入“现金结算目录”的支出外,确实需要使用现金结算的相关支出,必须书面报经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各部门应充分重视、强化落实,切实做好公务卡使用管理,严控现金支出工作,加强对本部门教职工的管理和指导,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务卡结算的原则
公务卡仅是支付结算的一种方式,使用公务卡结算,仍须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核程序;
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必须取得银联签购单或网银支付清单以及有效票据;
公务卡消费进行报销还款时,单笔消费只能对应使用一种资金性质的经费进行结算,禁止拆分报销,必须一次完成报销;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支付货款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报销款项退回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办理资金回收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证不符的;因持卡人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报销还款,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因持卡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卡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等;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五条 公务卡结算的程序
持卡人应于消费 3 天后至还款日前 7 个工作日持公务消费的有效票据和银联签购单或网银支付清单,填制完整经费报销单,到财务处办理报销审核还款;
财务处通过财政业务信息处理平台,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核查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对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有效票据及经费报销单等审核无误后予以报销;
财务处对财政业务信息处理平台生成的公务卡消费信息表与报销手续复核确认后,完成额度匹配,统一办理公务卡还款。
第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 2019 年 10 月 21 日起实施,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公务卡实施细则(试行)》(沪工程财〔2016〕6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卡使用管理、切实减少现金使用的通知》(沪工程财〔2017〕2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