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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沪工程财〔2019〕13 号

财务处规章制度汇编(2020年度)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档案是指学校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学校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第四条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1.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3. 财务年度会计报表及报告;

  4. 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五条 学校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的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六条 学校应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会计档案应由档案馆与财务处共同负责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第七条 会计档案实行各会计部门立卷制度,有独立核算的会计部门,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会计档案工作,设置会计档案员负责此项工作,各会计部门要把会计档案的立卷、保管和归档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和工作程序之中,并进行考核。

第八条 会计档案员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九条 财务处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档案馆保管,确因工作需要可推迟移交,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条 财务处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档案管理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第十一条 各部门利用会计档案应当严格执行学校相关制度,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学校保存的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对外借出。

第十二条 查阅会计档案须经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审批同意,借用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三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永久保管。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 10 年和 30 年,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保管 10 年;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管 30 年。

第十四条 学校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会计档案鉴定及销毁工作由档案馆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共同进行。

第十五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十六条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交接时,双方应当按照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进行监督,交接完毕后,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 2019 年 10 月 21 日起实施,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沪工程财〔2006〕16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