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财〔2006〕15 号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是会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办理好会计工作的交接,有利于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有利于明确责任。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一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准备工作。
(一)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办理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二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移交人员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步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纪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该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相符。
(四)移交人员经营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五)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并接受离任审计责任审计。
(六)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在移交清册中签名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
(七)移交清册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份,存档—份。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纪录的连续性。
第三条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单位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受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校二级单位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程序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六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 2006 年 7 月 10 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会计工作交接制度》(2003 年 7 月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