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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沪工程财〔2019〕15 号

财务处规章制度汇编(2020年度)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

  1. 出纳;

  2. 稽核;

  3. 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4. 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5. 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6. 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7. 会计监督;

  8. 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9. 其他会计工作。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第四条 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4. 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五条 会计人员具有会计类专业知识,基本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表明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判断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六条 学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会计工作需要,自主任用(聘用)会计人员。学校任用(聘用)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学校应当对任用(聘用)的会计人员及其从业行为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因发生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学校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处罚期届满前,学校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上述规定的违法人员行业禁入期限,自其违法行为被认定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学校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岗位,明确会计人员职责权限。

第九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0 月 21 日起实施,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守则》(沪工程财〔2011〕5 号)、《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沪工程财〔2006〕12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