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财〔2020〕20 号
第一条 为明确和规范我校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以下简称“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第三条 根据规定,学校是代扣代缴的法定扣缴义务人。财务处是负责学校各类税款代扣代缴工作的职能部门,并负责向税务部门落实税款手续费的返还,对税款手续费的收支进行单独核算。
第四条 财务处负责税款手续费的使用管理,可用于与办税工作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
第五条 税款手续费的使用应按照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六条 税款手续费的支出应遵循“量入为出、按需使用”的原则,当年未使用完的部分,结转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第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