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财〔2019〕12 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经费管理,规范财务报销和结算手续,完善经费使用的签报审批制度,确保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经费有序、高效的使用,促进中外合作办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规定,结合学校的相关财务制度,参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经费来源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经费来源主要由举办双方的办学投入和按照收费标准取得的学费收入组成,包括实施学历教育的项目和实施非学历教育的项目两种类型。
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经教育部批准实施的,该项目的招生纳入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其学费收入按照中国高等学校的正常收费项目和上海市发改委核准审批的标准收取,同时按照中外合作办学协议分配比例将经费预算下达到相关学院的中方和外方;
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经教育部批准并报上海市发改委、市教委备案的项目,该类项目的培训费收入,是经过合理地测算生均培养成本,根据成本补偿的原则,报请上海市发改委依照政府定价的原则确定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如发生标准调整,重新办理报备手续;
以上两类办学项目的收入,均由财务处统一收取,按“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
第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必须严格按照要求编制财务预算,并按照预算安排资金,项目经费报销由财务处统一进行核算。合作项目经费包括中方教学或管理人员补(津)贴、公用事业费用、翻译费、广告费、日常办公费、学术交流及差旅费、接待费、参考资料及教学软件费、设备费以及中外双方约定的应承担的外方费用等;外方教师国际旅费、外方人员薪金、税费、教学管理费等;具体以中外合作办学协议约定的办学成本为准。
第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经费报销规定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经费报销除下列 2–5 条款外,其他参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经费报销需经归口职能部门审核;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外方经费支出在 20 万元以下,外方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批;经费支出在 20 万元及以上,外方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分管校长及校长审批;
外籍人员不具备公务卡结算条件的,可以使用现金支付差旅费、房租(经税务局备案)、招待餐费等;
外籍人员报销会务费、差旅费、住宿费和探亲费,由学院外方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后按实报销。
第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历教育中方经费结算期为四年,到期结余资金学校统筹用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非学历教育经费按照项目制管理,以培训期进行结算,并提供成本利润结算表。
第六条 审计处、监察处、财务处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归口职能部门应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 2019 年 10 月 25 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沪工程财〔2018〕5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