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财〔2019〕17 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主要是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经费,包括上级财政下达和有关部门拨款并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及学校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校内专项),主要包括: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教育教学改革、学生科创培养、人才引进、师资队伍建设、国际合作与交流、资源配置与保障等项目。
第三条 各类专项经费管理遵循统筹规划、权责明晰、专款专用、绩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经费的申报由归口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做好项目规划及筛选,建立本部门专项经费“项目库”。
第五条 申报财政和有关部门的专项经费,按照其安排的时间和要求组织申报工作;申报校内专项经费,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的方式申报,申报的内容包括项目概况、申请理由、项目可行性、项目实施计划、经费预算及支出范围、预期绩效等,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进行项目论证,按轻重缓急排序,报财务处汇总,对重大项目须聘请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评审意见。
第六条 项目预算必须采用零基预算法编制。跨年度执行的项目需编制分年度的资金预算。
第七条 财务处根据相关政策、申报项目审核排序情况和学校重点工作安排,并结合学校财力,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进行统筹安排,列入下一年度专项经费预算草案,随学校年度预算一同上报,未列入当年预算的项目,根据学校财力状况在以后年度安排。
第八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国家和市财政有统一规定的,管理办法从其规定;学校有管理办法的,按现行办法执行;无明确规定的,由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会同财务处制定管理办法,切实保证经费的使用效果。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全面负责。
第十条 财务处对专项资金单独立项及核算,并为相关管理部门提供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挪用,不得擅自变更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进行变更的,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纳入政府采购的事项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人员经费、福利费、招待费、各类罚款以及捐赠等支出,严格按照预定进度和批准方案组织实施,依据项目的实施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节约使用资金,确保项目按期完成,达到预定的绩效目标,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应将项目执行情况及时进行总结评价并形成报告,报归口职能部门备案。归口职能部门、项目执行部门、项目负责人应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真实性和绩效负责,接受校内外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绩效评估考核。
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应接受上级部门及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十六条 专项经费的绩效评估考核结果是确定以后年度立项、预算和拨款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 2019 年 10 月 24 日起实施,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沪工程财〔2011〕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