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财〔2023〕6 号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和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学校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财务处是学校一级财务机构,负责建立健全学校货币资金内部管理制度,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按照国家法规和财经制度合理调度,办理货币资金结算业务。
第四条 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建立健全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设置现金出纳、银行出纳、复核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五条 出纳岗位应当与会计岗位人员相分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制单、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六条 出纳岗位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规和财经制度,按照“先收款后记账,先记账后付款”的原则,根据复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办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保证资金收付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
第七条 岗位的主要职责
(一) 现金出纳负责保管库存现金、现金收款专用章、现金付讫章,办理现金收支业务的结算;
(二) 银行出纳负责保管支票、贷记凭证、电汇凭证及其他有编号的银行结算凭证、收款专用章、银行印鉴的财务专用章、网上银行和财政支付平台的经办人密码和 U 盾,经办非现金货币资金收付结
算业务;
(三) 复核岗位负责核对货币资金收支原始凭证,检查银行出纳开出的银行结算票据日期、金额、抬头等要素是否准确无误,负责对货币资金的账簿记录和实际金额进行核对,每月底核对银行存款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处理未达账项,负责保管收款凭据,保管银行印鉴的财务负责人名章、网上银行和财政支付平台的复核人密码和 U 盾。
(四) 非现金的货币资金收付业务通过网上银行处理的,应当按照经办、复核实施分级授权原则操作实施。
第八条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并不断提高自身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具体工作情况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第九条 人为原因造成学校货币资金损失的,相关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财务人员对越权审批事项有权拒绝办理。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个人办理货币资金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 货币资金支付审批程序
(一) 预算控制。学校各部门或项目组在申请货币资金支付前,必须确保相关经费已经落实。
(二) 支付申请。报销经办人在财务系统填写报销单或借款单,列明经费名称及编号、收款人、付款事由、支付金额,经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连同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等相关附件资料送财务处审核。
(三) 支付审核。会计审核人员对接到的支付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付款金额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结算方式是否妥当,审核无误后,填制记账凭证,交会计复核人员进行复核;会计复核人员收到审核人员提交的记账凭证后,复核资料的合规性和准确性,复核无误后交出纳人员办理支付。
(四) 支付结算。出纳人员收到会计复核人员提供的记账凭证等支付手续后,结合岗位职责,核对相关支付信息后发起付款手续,经复核岗位人员复核无误后完成货币资金的支付。
第十二条 对于大额资金支付业务,按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规定执行,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第十三条 根据支付结算方式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公务卡业务的实施情况,货币资金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对于按规定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个人先行支付的各类费用,采取非现金方式将报销款项由财务处统一发放至个人银行卡中。
第十四条 学校各类业务取得的现金必须及时解缴财务入账,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存或坐支,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十五条 现金出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现金收款业务,当面点清数额并做好防伪,现金收妥之后,应当在交款单上加盖“现金收款专用章”和个人名章,然后交会计记账。
第十六条 现金出纳人员每日收取的现金应于当天及时解入学校开户银行,来不及解行的应于次日解缴,每日终了必须盘点库存现金,放入专门的保险柜存放,并核对现金日记账,做到账款相符,确保日清月结。
第十七条 发现账款不符时,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及分管副处长汇报,并查明原因,如确认为长款,应进行挂账待处理,不得以长款抵补短款,不得用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第十八条 现金出纳岗位人员变动时应当进行工作交接,交接时应当将库存现金全部解缴银行,现金科目结平余额为零,方可按照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办理交接手续。现金出纳人员临时离岗应当办理临时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在上一级领导的监督下清点库存现金并与现金日记账核对无误,返回岗位时应当在上一级领导的监督下再次办理交接手续,并做好交接记录。
第十九条 资金管理科室主管应每月末进行现金查库,分管副处长应每季度末进行现金查库,并不定期抽查库存现金并核对现金日记账,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 以“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为账户名的银行账户按照上海市财政局的要求由财务处统一集中管理,严禁出租、出借学校银行账户用于结算,各二级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学校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 银行出纳人员办理银行存款支付业务时,必须以记账凭证为依据,收款人名称应与发票抬头一致,不得无故变更,业务办理完毕,应在记账凭证上签章并加盖“银行付讫”章。
96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对外开具现金支票,由于特殊情况需要开具转帐支票的,应当由分管副处长审核后方可办理,领取人应当在支票登记簿和支票存根联上签字。签发支票必须填写日期、收款人、用途、金额等,并记载“不得转让”,严禁签发空白支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银行账户间的资金调拨等,应当经过资金业务主管和分管副处长审核,处长审批。
第二十四条 银行对账人员应按月及时核对银行账,根据银行对账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清理未达账项,督促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尽快处理。“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制表人、复核人签章后装订成册归档。
第二十五条 银行出纳岗位人员变动时应当进行工作交接,交接时应当将相关银行存款业务处理完毕,方可按照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办理交接手续,同时到开户银行办理网银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银行票据包括现金支票、转帐支票、贷记凭证、电汇凭证等,由银行出纳和复核人员共同申购,购买时要逐一清点,确保票据完整无损,编号连续,并详细登记使用。
第二十七条 每日终了,银行预留印鉴与各类空白银行票据必须按指定存放点分开保管,防止遗失。
第二十八条 银行预留印鉴实行专人分别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不得随意使用银行印章。
第二十九条 网银支付密码、财政支付平台密码、电子证书(U 盾)等视同银行预留印鉴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各类支付密码应当定期更新,分管副处长应定期核查银行票据的库存和印章保管情况,确保账实相符。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货币资金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
地进行业务检查,并及时记录检查情况。
第三十二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货币资金是否账实相符。
(二) 支付款项印章是否由专人分别保管,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三) 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四) 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岗位分工是否合理。
(五) 其他涉及货币资金安全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三十四条 校属各独立核算单位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货币资金管理办法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 2023 年 4 月 25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