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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沪工程财〔2022〕8 号

财务处规章制度汇编 (20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经费支出管理,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项经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运行经费、专项经费、科研经费以及自筹经费等。

第三条 学校各项经费开支应当严格按照年度财务预算、文件批复、采购管理、合同管理等要求执行,依据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办理签报审批手续。

第二章 经费支出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执行经费支出的审批制度,学校所有经济业务开支,按照“事权与财权统一”的原则,由主要责任人签字审批。主要责任人是各学院、机关部、处及直属单位(以下简称“部门”)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接受各类审计检查。

第五条 主要责任人即经费负责人,应遵守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财经制度,要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要对经济业务活动原始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负监督责任。

第六条 接受委托的代理人,要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经制度,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不得越权行使。

第七条 财务人员对票据要素的规范性、报销手续的完备性及财务制度的合规性负管理责任。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放松报销标准,或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八条 学校财务处、审计处、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按照本部门工作职责,加强对经费审批制度执行情况的审核、检查和监督,确保审批制度落到实处。

第三章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第九条 学校的各项经费负责人为:部门经费负责人为部门行政负责人;党建经费负责人为党建工作负责人;二级学院学生经费负责人为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各类专项经费负责人为根据业务性质和相关规定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其支出的审批权限(第十条和第十一条除外):

(一)经费支出在 5 万元以下,由经费负责人审批;

(二)经费支出在 5 万元~20 万元以下,由经费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经费支出在 20 万元及以上,由经费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四)除项目负责人之外的所有审批人的签名均要到财务处备案。

第十条 横向科研经费(含企业资金来源的产教融合等研究项目),纵向科研经费,各类校外竞争性专项经费的审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管理,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即可。

第十一条 以下事项的经费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即可:

(一)按月发放的在岗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各类工资事项,由人事处负责人审批。

(二)经人事处核定的二级部门的绩效津贴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经人事处核定的临时工工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四)依法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职业年金由人事处负责人审批。

(五)依法缴纳的公积金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六)财务费用及上缴各类税金等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七)面向学生发放的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助学贷款等由学生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人审批,学生竞赛奖励等由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人审批。

(八)水、电、电话及专用燃料等费用支付由后勤实业发展中心负责人审批。

(九)采购或基建维修工程的质保金、押金的支付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或基建处负责人审批。

(十)学生医药费报销由后勤实业发展中心指定专人审核并审批。

(十一)学校办公平台已审批支出事项且有明确支付金额、已签订合同且合同中有明确支付金额的事项、已经完成付款审批流程的事项由经费负责人审批。

第四章 经费报销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报销凭证需要至少经办人、验收人(核验事项真实性)、经费负责人三个人以上签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管理的经费只需经办人(或验收人)、经费负责人两个人签批。履行线下签批手续的,签字必须为本人亲笔签名,不得代签,履行线上签批流程的,所有签批都视同为本人亲自操作。

第十三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一)报销提交的外部票据必须是由国家税务局统一监制的发票或由财政部监制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票据的要素必须齐全,内容填写必须规范,票据抬头须写明“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全称。开具的发票或收据在盖章处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电子(或全电)发票按税务局规定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资金往来一般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二)电子发票报销时,需提交打印的纸质材料(原始发票电子文档由经办人妥善保管备查),并承诺无重复报销,个人先行支付的必须提供银行卡或数字人民币支付记录。

(三)发票或收据的经济内容必须按实列示,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统开,如果购物批量较大确实需要统开的,应附有供货方通过税控系统出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清单》。

(四)制作费、印刷费、测试费、加工费、广告费、数据费、知识产权等服务内容的发票单张或累计金额超过 1000 元的需要提供服务商盖章的服务明细。

(五)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提供批准文件作为附件。

(六)原始凭证(票据及相关附件证明)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七)原始票据遗失的,由开票单位出具票据底联的复印件并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经办人书面承诺原始票据未在任何单位报销或退款并由经费负责人签批,因票据复印件报销而引起的经济或法律责任,由经办人或经费负责人自行承担。

(八)各类票据根据开具日期,最迟于次年3月31日前报销完毕,遇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可适当顺延,逾期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支付基本要求

(一)办理银行对公转账汇款时需要准确提供对方单位的名称、开户银行及所在城市、银行账号以及款项用途,收款方应当是与票据出具方一致的单位账户,不可转入私人账户。

(二)不通过对公转账方式办理的支付业务,应当按要求执行公务卡结算,办理公务卡还款时应准确填列支付金额和日期,并附公务卡交易记录。

(三)下列情况可使用实际报销人本人的银行借记卡支付,报销时提供支付记录作为依据,报销方式选择“非现金报销”,报销款打入实际报销人的银行借记卡中。

  1. 单笔发票500元以下的小额零星采购,且不具备公务卡支付条件的;

  2. 实际采购报销人为学生的;

  3. 无居民身份证的外籍教工不能办理公务卡的;

  4. 各类会议注册费或论文版面费等需要提前支付的费用,如来不及办理借款手续或无法使用公务卡进行预付的;

  5. 使用横向教学或横向科研经费列支的。

(四)对于单笔发票 500 元以下且使用公务卡支付的;发生国内差旅费时,公务机票或住宿费等使用公务卡支付的;报销时附公务卡交易记录,报销方式可选择“非现金报销”,报销款打入实际报销人的银行借记卡中。

(五)涉及境外版面费等支付外币的业务,可先行使用个人银行卡支付或通过银行办理个人外币汇款,报销时有银行付汇交易账单的,应提供付汇交易账单作为附件,并以账单记载的汇率作为依据结算人民币;没有银行付汇交易账单的,报销时应提供交易当月或报销当月 1 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汇率表作为报销附件,并以相关外币中间价作为依据结算人民币;报销方式选择“非现金报销”,报销款打入实际报销人的银行借记卡中。

第五章 报销纪律与监督

第十五条 报销支出应当与业务活动具有相关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不得列支个人或高档消费,严禁非法手段套取国家资金。

(一)发票内容出现烟酒、健身、洗浴等或与高档消费有关的内容不予报销;

(二)个人或家庭用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等生活支出不予报销;

(三)除外宾接待以外的礼品不予报销;

(四)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购买商业预付卡,不得要求发卡单位开具不实发票。

第十六条 “经办人”和“经费负责人”应保证报销业务和报销票据的真实合理,严禁拆分、规避审批。

第十七条 财务处将通过检查审计、内部稽核、过程控制、群众举报等多种途径对经费报销中的异常情况进行排查,建立异常报销“关注名单”,纳入失信行为管理。

第十八条 失信行为主要包括:提供虚假发票、虚构经济业务、虚假套取补助、拆分票据逃避程序规定、借款后不及时冲账或归还学校资金、预开发票不及时到款、拖欠学校垫付的税款以及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财务处将根据失信严重程度及造成的不良后果大小对“关注名单”内人员采取不同的约束措施,具体包括:增加审核层级;增加业务和票据真实性的证明材料;限制借款或报销;约谈相关责任人;责令相关责任人或部门自查自纠;与审计处、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党委教师工作部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动对“关注名单”的报销业务进行重点抽查,对查出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类经费如有具体的办法或细则,则按该制度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学校有关政策、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10 月 31 日起执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沪工程财〔2020〕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