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财〔2023〕9 号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差旅费的报销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优化服务,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 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 号)、《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23】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从校外获取的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所支出的国内差旅费。其中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有相关管理办法,或在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合同书或经费预算书中明确规定了国内差旅费预算及相关标准的,按照相关办法、标准和预算执行。
第三条 科研国内差旅费是指我校师生员工(以下简称:出差人员)临时在境内开展考察调研、参加会议和培训等科研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出差地的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出差人员是国内差旅费的直接责任人,对国内差旅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应当依法据实报销国内差旅费。科研项目经费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规定把关科研经费国内差旅费支出,包括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控制国内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五条 科研项目的归口职能部门及所属部门应当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强化科研人员主体地位、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引导科研人员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科研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在科研经费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六条 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审批制度是保证差旅业务真实性的重要前提,出差人员应当于出差之前履行审批手续,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出差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相应审批权限如下:
机关部、处及直属单位负责人出差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余人员出差,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级学院党委(或党总支)书记出差由院长审批,院长出差由学院党委(或党总支)书记审批,如学院党、政负责人暂时空缺,由学院联系校领导审批,其余人员出差由分管科研的副院长审批。
根据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中层干部已履行相关离沪事前审批手续,可凭相关“审批表”替代《审批单》,但应完整披露出差事项。
退休人员出差由科研项目经费负责人审批,退休人员为科研项目经费负责人本人的,出差时无需履行审批手续。
学生出差由科研项目经费负责人审批,经费负责人应确保学生所在学院知晓并同意。
第七条 出差审批应遵循“一事一批”的原则,因不同事由或不在同一时间段出差的,应分别填报《审批单》。出差人员在出差途中因故改变行程的,应于原出差计划结束前,补充填报《审批单》,再次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科研需要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择经济便捷的城市间交通工具,并不超过以下标准(见表 1):
表 1.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科研差旅城市间交通工具标准表
第十条 从横向科研经费列支差旅费,其城市间交通费本着方便、节约原则在最高档次标准(参见表 1)以内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科研需要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制定了“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科研差旅住宿费标准表”,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不应超过相应的标准限额(见表 2):
表 2.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科研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出差人员应当在规定等级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按照“就高”原则执行,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三条 从横向科研经费列支差旅费,其住宿费本着方便、节约原则在最高档次标准(参见表 2)以内据实报销。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因科研需要在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定额包干,发放标准为 150 元/人/天。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科研需要出差期间发生在出差地的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定额包干,发放标准为 150 元/人/天。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同一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所有费用原则上应集中一次性报销,事后不予补报。差旅费报销应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因不同事由或不在同一时间段出差,需分别填写不同的差旅费报销单。
第十七条 差旅费报销时应填制《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国内差旅费报销单》,并提供《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出差审批单》以及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十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产生的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九条 科研差旅购买飞机票时,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自主选择能提供出行时间适合的航班,价格经济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二十条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及住宿人等信息,发票无法显示的,可另附入住宾馆出具的住宿清单,以便判断住宿费是否符合标准,如因宾馆条件限制等原因无法体现以上信息的,出差人应实事求是在发票票面注明并签字确认,凭出差人的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信息予以认定。
第二十一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若存在以下情况,可按相应级别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等活动,邀请方提供负担住宿费有效证明的;
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由对方单位提供住宿,合作方出具有效证明的;
其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但能提供确实参加科研活动证明材料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于非当天往返的差旅,有往返城市间交通费发票,没有住宿费发票的,须提供情况说明,按照城市间交通时间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对于当天往返的一日差旅,出差地往返驻地和机场(火车站、码头)的市内交通费可选择据实报销,不再领取当天的包干费用。
第二十四条 无往返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或只有单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有住宿费发票的,须提供情况说明,注明天数的住宿费票据按标准核报,未注明天数且无住宿清单的按一天住宿标准核报,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本条办法核准的天数计算。
第二十五条 教职员工科研差旅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返程票按照级别对应的出差地返程和探亲地返程较低费用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城市间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二十六条 外出参加会议、培训,需提供相关会议、培训通知、邀请函或对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所发生的往返城市间交通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住宿费(统一安排的宾馆)、注册(会务)费、培训费等,据实报销。举办方统一承担费用的,仅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举办方统一安排且食宿费用自理的,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七条 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要租车前往的,视同城市间交通费,租车费凭发票、租车清单或合同报销,凭住宿费发票及住宿清单领取伙食补助费,不再领取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八条 出于安全考虑学校不提倡自驾车出差,确因工作需要自驾车前往的,相关的燃油费、通行费等凭发票可在横向科研经费中按照实际发生的公里数(每公里 1 元,须提供有出发和返回时间的车辆里程数截图)限额内据实报销,不再领取市内交通费,凭住宿费发票及住宿清单领取伙食补助费。对于由于自驾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出差人员个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出差时间 14 天以上,超过 14 天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减半执行。
第三十条 出差人为校内教职员工且实际住宿天数在 5 天(含)以内的,能够提供城市间往返交通费票据以证明出差事项形成闭环的,可采用简易程序实行住宿费有限包干,即在 600 元/人/天标准之内按实际住宿天数进行包干发放。
第三十一条 确因工作业务需要邀请学者、专家等有关校外人员开会或参加调研,按规定标准凭票报销受邀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不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二条 在本市区域内的科研出差因工作需要确需住宿的,参照本办法科研差旅住宿费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住宿费,仅按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根据相关规定,使用纵向科研经费列支差旅费的,飞机票和住宿费单笔支出金额超过 500 元的,应使用公务卡方式结算,未超过 500 元的,可使用其他银行卡支付。
第三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了解并遵守学校财经制度和差旅费管理规定,部门及经费负责人要加强对工作人员出差活动管控,对差旅费使用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相关负责人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以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
第三十五条 财务处对差旅费支出情况进行审核,配合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对科研差旅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如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虚报冒领差旅费的,由学校纪检、审计等部门责令其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或问责。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6 月 15 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学校现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