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继〔2019〕10 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等及上海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当次专升本毕业生,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学士学位。学士学位按全日制相近或相关专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条 凡符合下述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通过本科专业开考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免考),经审核符合本科毕业条件;
(三)参加并通过学校组织的自学考试毕业论文公开答辩,成绩达到 75 分者。
(四)本科专业开考计划中外语必设课程成绩达到 70 分(百分制),或全国英语等级(三级)考试(以下简称:PETS-3)笔试成绩合格,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以下简称:CET-4)成绩
达到考试当次上海市学位办发布的“上海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最低线的通知”所规定的成绩。持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以下简称:CET-6)成绩参照考试当次上海市
学位办发布的 CET-4 的所规定成绩要求。PETS-3、CET-4、CET-6 成绩单或合格证书自打印落款日期至我校正式受理学士学位申请的截止日止,四年内有效。
第三条 本科毕业时,符合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但未达到第四款要求者,在毕业后一年内达到要求的,须在毕业后一年内申请学士学位(自本科毕业证书打印落款日期起,至我校正式受理学士学位申请的截止日止,不超过一年)。一年内未达到第二条第四款要求者,不得再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不予授予学士学位:
(一)考生在籍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相应处罚者;
(二)在自学考试期间因违纪或作弊受到相应处理者;
(三)受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考生申请学士学位的时间一般为每年 6 月和 12 月。
(二)由考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我校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三)考生在提交学士学位书面申请的同时,须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毕业证书、外语成绩证明、本科毕业论文的终评成绩等材料,以上材料均应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四)继续教育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授予条件且不具有不授予情形的申请人提交继续教育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审;
(五)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将通过复审的申请人,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的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定委员会评定。
(五)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通过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对已获得学士学位证书者,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凡被撤销学士学位者,不得再
申请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
第七条 学士学位申请以一次为限,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学校不再受理其申请,学士学位不予补授。
第八条 学士学位证书不予补发或换发。如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及要求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或上海市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冲突的内容,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我校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调整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十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沪工程继〔2008〕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