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继〔2019〕11 号
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受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的领导,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具体实施。为了进一步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管理,认真履行招生工作职能和责任,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秩序管理的通知》(教发〔2007〕23 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普通高校开展继续教育工作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教委终〔2010〕16 号)、教育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2016〕7 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习站点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沪教委高〔2017〕62 号)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招生工作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成立校级“成人高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行文,由学校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组员,负责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由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学校每年向市教育考试院报备当年领导小组的名单。
二、招生专业设置
(一)设置标准
专业设置须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执行,并符合《上海市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专业设置基本条件。
(二)设置程序
1.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校办学定位、服务面向、发展规划,以及全日制专业优势和特色,结合社会需求,在广泛市场调研的基础上,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确定增设专业。
2.继续教育学院与相关专业学院共同制订专业培养方案、增设专业备案表等相关的报送材料;
3.报送材料经学校审议后由学校向市教委行文,并提交拟增设专业的评议材料,经市教委评议后报教育部审核。学校每年通过“教育部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报送当年拟招生专业(含增设专业),通过教育部审核且备案的专业方可招生。
三、校外教学点设置
设置校外教学点应充分利用社会优质资源,合理配置和扩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习资源,方便学生就学。
(一)设置标准
设置校外教学点的合作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一般应是高等教育机构(含:经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高等非学历教育院校”);应具备相应的办学基本条件:
有固定且安全达标的教学场所,产权清晰或租赁手续合法规范;有符合教育教学需要的教学设施和设备;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应具有一定的规模,并有持续稳定的生源;办学诚信规范,社会声誉较好。
(二)设置程序
1.申请单位向继续教育学院递交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随附办学资质材料、办学条件和办学状况的证明材料,具体以市教委关于站点设置上报材料的最新要求为准。如注册地址与办学地址不一致,且是跨区办学的,需有办学地址所属教育局出具的备案材料。
2.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申请材料,重点关注消防及公共安全情况,并对申请办学场所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设点标准的单位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评议后报学校审议,经批准后由学校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办学协议》。
3.学校每年向市教委行文报送关于设置学习站点的报告,新增教学点另须行文《站点设置论证报告》。学校通过“上海成人高等教育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当年教学点设置及维护,报送的材料通过市教委评议并列入当年《上海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习站点信息报送回执单》的教学点方可进行招生,且须在本校继续教育学院网站公示。
4.市教委对通过“上海成人高等教育信息服务平台”报送的教学点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不合格的教学点将被督促整改,情况严重的将被予以撤销。学校定期对教学点的办学资质、条件、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据此进行动态调整。
四、《招生专刊》和宣传广告发布
《招生专刊》和宣传广告(含:新闻媒体广告、网络广告和散发招生简章等)的印制和发布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普通高校开展继续教育工作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教委终〔2010〕16 号)执行,以学校名义统一印制和发布。设点单位不得擅自印制、发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仅能以我校教学点的名义对本教学点经我校当年备案的专业进行宣传,宣传资料事先须通过我校审核并备案。
《招生专刊》和宣传广告须明确学历类型、办学层次、办学地点、学习方式、毕业证书类型等关键信息,并确保内容合法、真实、清晰,不做夸大宣传、虚假承诺。
五、招生考试
(一)报名
学校根据市教育考试院的工作布置,组织实施本校的报名工作,并负责第一志愿考生的报考资格审核,核验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或证明、政策加分的证明或证书证明等原始凭证。
(二)考试
1.统一文化考试
所有考生(经市教育考试院审核符合免试条件的除外)须参加全国统一文化考试,统考由市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学校按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对志愿报考本校考生提供咨询服务。
2.艺术专业加试
第一志愿填报我校艺术专业的考生(含统考免试生)均须加试素描、色彩,加试科目的命题、考试、评卷由本校所属的成人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试区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市教育考试院负责监督管理,我校负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六、招生计划
(一)计划编制
学校按市教委下达的招生计划数编制各专业招生计划,通过“教育部成人高校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上报市教委核定。 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和“下基层”服务期满后接受成人本科教育的免试生招生计划按照市教委的规定另行编制并上报,学校在计划内自行确定招生人数。
(二)计划调整
录取时学校可根据各专业线上生源数量、考生成绩等情况对专业计划进行适当调整,调整方案须报市教育考试院核准后方可执行。
增减招生计划、变更计划类型及层次均须经市教委同意,调入调出招生计划须经市教委和市教育考试院同意,并全部实行网上调整。
七、招生录取
招生录取工作实行网上录取,由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学校负责具体实施。
(一)录取体制和原则
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市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执行教育部、市教育考试院的录取政策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认真贯彻“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招生原则,不以任何形式转移、下放招生录取的职责和权利,不招收试读生 和旁听生。
(二)录取程序
1.按照先“统考生”后“义务兵役退役专升本免试生”、“下基层期满专升本免试生”,先本科后专科的顺序分阶段、分批次录取;
2.接收市教育考试院的线上生源投档,调整录取计划并报市教育考试院核准;
3.根据录取计划、各专业投档数、考生志愿、成绩等情况确定本校录取分数线并在本校继续教育学院网站公示;
4.按照市教育考试院的规定及本校当年报市教育考试院备案的招生录取规则,对投档考生进行预录取,预录取方案须上报市教育考试院核准后方可执行。考生书面申请退档的,须由学校报请市教育考试院同意;校际间的生源调剂须接受学校有招生计划,不能自带计划,另需本校与接受学校共同向市教育考试院提出书面报告,随附考生本人的调剂申请;
5.经过正式投档后,若还有剩余计划,则进入全市统一的征求志愿阶段录取,同时在本校继续教育学院网站公布征求志愿计划数;征求志愿阶段录取后,若仍有剩余计划,且有符合条件的委培学生生源,则按剩余计划进行录取;
6.录取结束后,按照市教育考试院核准的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八、新生复查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规定对已报到的新生进行复查:
(一)对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二)对不能通过学籍电子注册的专升本新生的前置学历进行复核,对不能提供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相应层次及以上毕业证书者,由招 生院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三)按市教委或市教育考试院的规定对新生的其他情况进行核查,对未通过核查者进行相应的处理。
九、本办法由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2019年10月30日起施行。
十、本办法的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最新规定不一致,则按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