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继〔2019〕13 号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优秀毕业生”(以下简称“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由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设立,颁发给在读期间品学兼优、全面发展的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应届毕业生。旨在通过评选与表彰,树立先进典型,激励全体学生积极进取、勤奋学习,成为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有用之才。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评选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规定
(一)“优秀毕业生”于每年六月、十二月各评选一次,如当次无应届毕业生或无符合参评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则不进行评选;
(二)“优秀毕业生”评选以我校教学点为基本单位进行,采取教学点推荐、学校评审的方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具体实施;教学点参评名额不超过该教学点应届毕业生数的 3%;
(三)“优秀毕业生”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四)如发生以下情况,将取消被推荐人的“优秀毕业生”参评资格或撤销被授予人的“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相应的参评名额作废:
教学点或个人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在评选过程中发现并查证的将取消被推荐人的“优秀毕业生”参评资格;在事后发现并查证的将撤销被授予人的“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对参与上述行为的教学点或个人,学校将视情节做出相应的处理;
教学点违反评审程序,在评选过程中发现并查证的将取消被推荐人的“优秀毕业生”参评资格,在事后发现并查证的将撤销被授予人的“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学校将视情节对教学点做出相应的处理。
二、参评条件
参评“优秀毕业生”的应届毕业生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校纪校规,恪守学术道德,品行优良,尊师重教,能成为学生学习的楷模;
(三)按规定及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四)关心学校,乐于奉献,团结同学;
(五)具有扎实的学习基础,善于创造性地开展学习,注重自身能力培养,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
(六)学习成绩优秀,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百分制课程成绩均不低于 75 分,或五级制评分课程成绩均不低于中;
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 3.0;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低于良;
无以下记录:
(1)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记录;
(2)旷考记录;
(3)补考(含毕前补考、论文补答辩)记录;
(4)课程重读记录(对已合格课程的成绩不满意而申请重读的除外)。
三、评选程序
(一)继续教育学院下发评选通知,明确各教学点“优秀毕业生”参评名额;
(二)各教学点根据参评条件和参评限额进行资格审核、民主评议,民主评议以拟推荐人所在班级或教学点为单位进行,同意推荐的人数须达到班级在读人数的三分之二或教学点在读人数的二分之一;如以班级为单位的民主评议结果受到异议,则须以教学点为单位重新评议;
(三)教学点制订拟推荐名单并进行不少于 3 天的公示,公示期满后经教学点负责人批准将推荐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
(四)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推荐材料,制订拟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在学院网站进行不少于 3 天的公示;
(五)公示期满后由继续教育学院报学校审定。
四、本办法由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2019年10月30日起试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成人高等教育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沪工程继〔2009〕6 号)废止。
六、本办法的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最新规定不一致,则按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