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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继续教育教学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继续教育教学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沪工程继〔2022〕10 号

继续教育学院制度汇编(2023)


为适应继续教育转型发展要求,推进我校继续教育教学改革, 开展继续教育教学建设项目建设,规范教学建设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教育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学校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建设项目经费

经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申报,通过评审立项的教学建设项目由继续教育学院向承担教学建设项目的专业学院提供专项建设经费。经费由人员绩效经费与业务费构成。继续教育学院将根据专业学院承担的课程数量和每门课程的学分测算教学建设项目经费,报分管校长审核批准后划拨到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已备案的人员名单和工作量进行再分配,专款专用,各学院应加强对项目的指导、监督与支持,项目经费的使用须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财务制度。

二、教学建设项目业务费的支出范围

1.材料费: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等费用。材料的采购方式及流程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

2.差旅费: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展调研考察、参加国内学术会议等发生的相关支出。

3.交通费: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展调研考察、学术交流等发生的市内交通支出。交通费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

4.出版、文献、知识产权等费用: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教材出版费、邮费、论文版面费、文献检索费、办理入库手续后的相关图书购置费、相关软件购置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5.资料费: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打印、装订、印刷、教学视频制作、课件制作,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资料收集、整理、购置等费用。

6.专家评审费: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专家评审、评议、咨询等费用。专家评审费的使用需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

以上各项费用具体报销事宜按照学校相关财务规定执行。

三、教学建设项目经费管理

1.各项目负责人须根据项目经费使用计划合理安排经费开支,记录每一项支出的情况,为结题时的经费决算奠定基础。

2.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经费的开支必须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贯彻统筹安排,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厉行节约的原则。

3.项目负责人因故(如项目负责人出国、调动、重病等)无法继续承担相关工作的,教学学院需及时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申请,停止其项目经费使用,并在原项目组内选择合适人选作为项目负责人,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后,由新的项目负责人继续完成项目建设和使用项目经费。

4.中期检查时被列为不合格的项目,停止其经费使用;被列为限期整改的项目,在整改合格前停止其经费使用。

5.项目验收逾期3年及以上者,将终止该项目,并追回已支付的经费,且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终止后两年内不得申报教学建设项目。追回的项目经费由学校统筹使用。

四、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继续教育学院经费,经评审立项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建设项目。

2.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2022年9月3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