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继〔2018〕1 号
为规范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夜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上海市教委《关于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以及《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上海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 平要求的通知》(沪学位办〔2014〕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夜大学)按文学、工学、管理学三大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风正派。
(二)通过本科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能理论联系实际,初步具备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达到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 修课、公共选修课以及毕业设计(论文)(包括毕业设计和毕业 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四)全部课程的平均绩点达到1.8,并且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中。
(五)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以下简称“CET-4考试”)分数达到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当次可授予学士学位英语水平最低线;或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以下简称“CET-6考试”)分数达到425分;或全国英语等级(3级)考试(以下简称“PETS-3 考试”)笔试分数达到60分。CET-4、CET-6考试成绩单或PETS -3 考试成绩通知单自打印落款日期起算,至我校公布的正式受理学
士学位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止四年内有效。
第三条 在毕业时符合第二条第(一)至第(四)款条件,未达到第二条第(五)款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但在毕业后1 年内达到要求的(自毕业证书打印落款日期起算,至CET-4、CET-6考试成绩单或PETS -3考试成绩通知单打印落款日期截止,不超过1年),须在毕业后1年内提出申请(自毕业证书打印落款日期起算,至在我校公布的正式受理学士学位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止,不超过1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学籍有效期内受行政拘留处罚或有刑事犯罪记录;
(二)在学籍有效期内因违纪违规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三)经审查发现,有其他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原因。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由学生本人在毕业当次规定的受理学士学位申请的时限内或符合上述第三条规定的时限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证明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二)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并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三)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通过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学位获得 者有舞弊作伪等行为,且性质和情节严重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分别做出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授予的处理。
第七条 修订后的规定适用于2017年3月1日起取得学籍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原沪工程继[2015]12号规定仅适用于2017年2月28日前取得学籍的2016级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本规定如与国家、地方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有冲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已按本规定执行的不再改变。
第八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