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继〔2021〕10 号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文件精神,为切实保证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做好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除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须满足相应的学分、绩点要求外,全部学位课程均达到规定的学业水平合格标准且外语学业水平合格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二、学位课程设置
(一)2023 级及以后年级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各专业设置不少于 3 门学位课程(包括专业基础课程以及专业课程)。
(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各专业的学位课程在制定、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时设置。
(三)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各专业学位课程设置由专业所在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
三、学位课程考试安排
(一)学位课程考试参照学校有关规定,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学位课程考试时间安排在该课程开设学期的期末进行。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总评成绩的一部分,占比不低于70%。
四、学位课程学业水平合格标准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位课程的学业水平合格标准为达到课程总评成绩总分的70%。
五、大学英语学位考试
大学英语除课程常规期末考试以外,学校另行组织大学英语学位考试,学生自愿申请参加。
学生在读期间至毕业后一年内可申请参加大学英语学位考试,报考次数不超过两次。
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申请报名大学英语学位考试,视作自动放弃大学英语学业水平考试。
大学英语学位考试合格标准,由继续教育学院会同外国语学院根据当年大学英语学位考试实际情况确定。报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通过后予以公布。
六、外语学位水平合格要求依照学位授予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1年12月24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