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科〔2022〕12 号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及《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等上级文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学校的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方式,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经济和实用价值的成果。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所属部门是指以学校作为主管单位的学院、部、处、室、直属单位等。本办法所称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是指对职务科技成果获得及转化做出创造性贡献的教职员工及相关人员,包括在学校及其所属部门工作的专任教师、劳务派遣人员以及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本科生和进修人员等。
第四条 学校授权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统筹负责科技成果申请、登记、备案、许可、转让、作价入股及相关合同审批等工作。
人事处、合规办、财务处、上海公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审计处分别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的人事、法务、财务、国资、审计等相关事宜。
第五条 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不断深入。加强与校外第三方技术转移机构合作,促进科技成果、企业需求、专业人员等在科技成果转化链上全要素流动,服务区域经济发展。
第六条 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军人才,推动建设专业化技术经纪人队伍。学校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从事技术转移工作,开展技术中介活动。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学校科研评价体系和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具体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 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二)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三)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四)与他人合作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六)国家允许的其他转化方式。
第九条 技术转移中心配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以下简称“成果完成人”)与成果需求方洽谈,商定科技成果转化方式,确定转化方案;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参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条 科技成果的许可、转让可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如进行资产评估,最终成交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报告给出的评估价。经成果完成人申请及所属部门同意,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通过学校门户网站公示科技成果交易的相关内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称、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类型、拟交易类型等信息。科技成果交易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十一条 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按学校管理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并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需实名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提出,写明具体的情况,并留下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自接到异议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向他人转让或许可的技术成果,学校实行分级审批管理。
(一)合同金额小于 300 万元(含)的,学校授权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审核批准;
(二)合同金额大于 300 万元的,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审核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三条 职务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的收益分配参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金管理及收益分配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用于成果完成人和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奖励和激励支出部分不受学校工资总额的限制,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第十五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人员任职情况的还应服从人事、组织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校内外相关机构、单位、个人参与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中介方,给予中介服务费奖励(计入成本),中介服务费由中介方和成果完成人协商确定,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负责发放实施。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各二级部门设立技术经纪人兼职岗位,负责各部门技术项目的追踪、考察、转化工作。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对相应人员提供技术经纪人培训支持。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科研人员及转化人员参与成果转化工作。逐步设立科技成果转化系列和技术转移转化运营系列高级职称晋升通道,相关内容学校另行制定政策。
第十九条 成果转化应当符合学校利益最大化和兼顾公平、自愿、诚实、守信和守法的原则。科技成果转化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应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工未经学校允许,泄露学校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违反与学校的协议,在离职、离休、退休后约定的期限内从事与学校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 2022 年 12 月 13 日起执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沪工程科〔2017〕23 号)、《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细则》(沪工程科〔2017〕25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