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科〔2021〕21 号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文件精神,推进科研经费管理领域“放管服”及“包干制”改革工作,进一步扩大科研活动自主权,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充分释放创新活力,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及上海市相关部门规定实行经费“包干制”的纵向科研项目。
第三条 学校是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科研处、财务处、审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学院(部、所、中心)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负有监管责任。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相应责任,并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各管理部门、学院及项目负责人的具体职责与权限参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内容要求执行。
第四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项目负责人需签署承诺书,交至学校科研处备案,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与科研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五条 项目无需编制项目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在经费使用范围内自主决定使用。
第六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依据项目类型,可用于设备购置费、设备租赁费、设备维修费、专用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国内差旅费、市内交通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费、邮寄费、图书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非校内在职人员)、劳务(绩效)、燃料动力费、依托单位管理费用等。劳务(绩效)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各类支出具体执行时,须符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
第七条 实行“包干制”的纵向科研项目,学校管理费用的收取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项目按项目总经费的5%收取管理费用。
第八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各类项目的要求和规定提出财务验收申请,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并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经学校财务处、科研处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决算必须账实相符,账表一致。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科研处办理结题手续。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非正常调离、辞职、已故、被学校除名或开除的,应在十日内办理项目负责人交接手续,新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组成员并由所在学院(部、所、中心)和科研处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国家有关要求重新确定。项目负责人不办理或无法办理的,由学院(部、所、中心)办理。
第十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结余部分的经费参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科研处、财务处、审计处等职能部门和学院(部、所、中心)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学院(部、所、中心)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1 月 3 日起实施。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以主管部门发文为准。学校发布实施的其他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包干制”纵向科研项目承诺书
本人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截留、挪用、侵占,不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遵守科学道德和诚信要求,严格执行项目管理规定和《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中的约定,不发生下列科研不端行为:
在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
申报项目时与要求相违背的重复申报;
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
不按时完成科研项目。项目未按期完成或者申请延期后仍未按延期时间完成;
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如有上述行为,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负责人,应担负所有相关处罚。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签字: 日期:
所属二级单位盖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