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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沪工程科〔2023〕2 号

科研处规章制度汇编(20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研平台是学校科技创新和地方性高水平大学建设的重要载体,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平台的运行管理,促进学校科研平台的有序建设和健康发展,提升学科、科研建设水平,通过实施有组织科研,全面加强学校科研创新载体建设,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更好地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根据《关于加强高校有组织科研 推动高水平自立自强的若干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以及其它上级主管单位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平台,是指依托学校资源组建、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任务,由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和一定数量的研究人员组成,长期有组织地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活动的机构。主要包括: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一带一路”国际联合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决策咨询研究基地、行业联合会基地及其他平台。

第三条 科研平台应瞄准科学前沿和学科发展,聚焦国家重大紧迫战略需求,紧密结合区域发展和行业发展实际,加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和集聚高层次人才,提升学校创新能力。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科研平台本着依托学科、统一规划、择优支持、开放共享的原则进行建设,秉承“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学校科研处、依托部门、科研平台三级管理模式。

第五条 学校科研处是学校科研平台建设和管理的职能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学校科研平台整体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科研平台储备、统筹、推荐、检查与激励;

(三)对科研平台建设和发展进行方向指导与协调管理;

(四)组织并支持科研平台开展相关业务活动等。

第六条 依托部门是学校科研平台建设和运行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科建设的需要,规划科研平台建设,培育各类高水平科研平台;

(二)加强科研平台建设的业务指导和运行管理,为科研平台建设提供条件保障;

(三)支持和监管科研平台开展各类学术活动,进行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保障意识形态安全;

(四)督促科研平台做好检查、考核、验收、评估、成果管理与科研诚信建设等工作;

(五)涉及跨部门建设的科研平台,须确定一个部门为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履行依托部门职责,其他相关部门积极履行协助建设职责。

第七条 科研平台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组织机构,制定健全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重视科研诚信建设,规范财务管理,保障科研平台正常运行;

(二)凝练研究方向,凝聚科研队伍,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建设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和学术梯队;

(三)积极开展创新研究,聚焦科学前沿和社会需求,积极承担各级各类科研任务;

(四)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承办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扩大科研平台在国内外的学术影响力;

(五)接受上级主管单位和学校对科研平台的检查、考核、验收和评估等工作;

(六)多渠道筹集经费,改善科研条件,促进科研平台的发展。

第三章 申报与建设

第八条 新建科研平台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面向国家、地区、行业经济发展重大实际需求或学科发展前沿开展原创性研究,有明确发展规划;

(二)符合学校整体布局和建设方向,并制定有五年年度建设计划,具备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发展的综合能力。校内各科研平台应具有独立的研究方向与内容;

(三)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对稳定的科研骨干队伍;

(四)具有明确的预期成果产出能力和良好的市场前景,发挥创新优势,创造经济效益;

(五)具备必要的研究设施基础条件和健全规范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九条 科研平台的申报,由学校根据上级主管单位的要求,经科研处组织审查,公平公正公开地择优进行推荐。

第十条 科研平台负责人由学校审核推荐,并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产生。原则上平台负责人仅可承担一个同级别平台;平台负责人可另参与不超过 2 个平台的工作。

第十一条 科研平台的建设要根据不同的定位和功能有所侧重地开展工作。自然科学基础研究类科研平台的建设重点是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和集聚学术创新人才、推动学科建设发展、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等;科学技术开发类科研平台的建设重点是组织工程技术研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学科建设发展、培养和集聚科技创新人才、开展合作交流等。人文社科类科研平台的建设重点是通过深化科研体制改革、组织重大课题研究等措施,开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和咨询服务工作等。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平台应围绕主要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组织团队系统开展持续深入的科学研究,联合国内外优秀团队开展协同创新,承担国家、区域和行业的重大科技任务。科研平台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开放课题用于知识创新和跨领域研究,平台须负责开放课题的全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平台实行负责人负责制,平台负责人负责科研平台的全面工作,平台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上级主管单位和学校对科研平台的检查、考核、验收和评估等工作,编制建设规划和年度报告,同时按批准部门的要求按时上报相关年度报告;

(二)负责组织落实年度建设任务书的各项指标,包括科学研究、团队建设、人才引进及培养、开放交流和实验条件建设等;

(三)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安全管理制度;

(四)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审核科研平台的日常支出;

(五)对平台安全、开放交流、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建设负责。科研平台可设立副主任和秘书,协助负责人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科研平台应根据上级主管单位要求成立相应学术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审议科研平台的建设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学术指导机构的人数、结构、任期等按照上级主管单位的规定执行。学术指导机构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 2/3。

第十五条 科研平台成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主要指在平台长期工作的研究人员和技术人员,以及依托部门根据自身情况为平台配备的专兼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指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依托部门和平台负责人应根据上级主管单位要求及平台研究方向共同配置人员,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原则上高级职称人员最多参与 2 个科研平台,中级职称人员最多参与 3 个科研平台。平台成员的调整按上级主管单位要求和相关管理流程执行,须向科研处提出调整申请并提交上级主管单位予以核准。

第十六条 科研平台须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管理工作,并及时将规章制度报科研处核准备案。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应对外开放。本着资源共享的原则,遵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实施细则》等管理办法合理使用维护。

第十七条 科研平台按照建设要求,可设立独立账户运行。平台负责人应当根据平台发展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学校财务处相关制度及管理办法,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并严格遵照预算执行。如需调整预算,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依托部门审核后报学校科研处、财务处审批。

第十八条 科研平台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成员在学校科研平台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研究报告等)均应加署平台名称(具体署名方式以上级主管单位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科研平台要重视学风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相关档案的保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防止科研失信行为。

第五章 评估与检查

第二十条 科研平台须按上级主管单位规定编制上报年度报告,接受定期评估。

第二十一条 科研平台于每年年末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科研平台目标检查表》及《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科研平台建设目标计划表》作为检查的主要依据。相关材料须经平台负责人签字、依托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提交至科研处。

第二十二条 科研处每年组织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开展检查工作,依据上年度各科研平台的工作计划,对计划完成情况与绩效成效进行检查。科研平台顺利通过上级主管单位评估的,当年可不参加学校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三条 平台负责人负责该平台的评估和检查工作,平台依托部门应为平台评估和检查提供支持保障,并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提供的材料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凡有违反学术道德情况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资助与奖励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建设期内上级主管单位不拨付建设经费的科研平台,根据学校当年预算情况予以一定资助,用于支持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相关资助不包含设备费及人员费。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据上级主管单位的认定或评估结果,对上级主管单位认定或建设期结束后通过首轮评估的科研平台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支持平台的进一步发展;对通过后续评估的科研平台,按评估周期予以每年 1 万元的奖励,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科研平台按评估周期予以每年 2 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 各平台负责人应制订配套的奖励分配办法,依据平台成员名单按实分配,并报科研处核准。

第二十七条 对于培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高水平科研平台的部门,按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科研业绩评价计量办法》计算相应科研业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科研平台批准部门管理办法不一致时,以批准部门的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 2023 年 3 月 27 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