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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沪工程科〔2021〕22 号

科研处规章制度汇编(20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鼓励学校师生员工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提升学校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的创造质量,促进教学、科研、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范围包括:

(一) 专利权;

(二) 商标权(包括高等学校的校名、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

(三) 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四) 著作权;

(五)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六)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部门、教师和科研人员、在读本专科学生、研究生等相关人员。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四条 执行学校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技术成果等,属于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学校所有,授权后的专利权归学校所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转让等处置权归学校所有。承担国家各部委及省、市等有关部门科研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合同另有约定外,归学校所有。

第五条 学校对以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包括校名、校标和其他标记享有专用权。

第六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布图设计,其著作权、布图设计专有权属学校所有。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七条 在学校学习及开展合作科研的教师、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学生,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校研究课题或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技术成果等,除另有协议外,归学校所有。

第八条 学校师生员工在离开学校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等,为职务发明创造,归学校所有。如需申请非职务发明创造,需经学校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认定,方可办理有关知识产权申请手续。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九条 学校知识产权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知识产权工作规划、计划及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培训知识产权管理骨干,指导或接受师生知识产权法律和事务咨询;

(三)负责学校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等产权确认及其维持工作;

(四)办理对职务发明者、设计者、作者的奖励事务。

第十条 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教职员工在离开学校之前,承担或参与学校有关科研课题的学生在毕业或结业离校之前,应当将在学校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原始科学技术资料交回所在科研团队,如需保密的并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职务作品的作者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按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专利授权奖励办法按《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高水平科研业绩综合奖励办法》规定执行。知识产权转化取得的收益,按照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知识产权申请

第十三条 学校所有的国内知识产权申请,须在学校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录入登记,并提交《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专利申请登记表》,经学校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审核通过后进行申请,并由发明人自行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为提升学校专利质量,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原则上需经第三方机构评估,并出具检索报告。检索报告认定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且具备一定市场前景的发明专利,学校同意申请专利,否则不予申请专利。由学校统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利进行检索、分析评估;发明人自行委托的,由发明人承担相关费用,并报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对具有市场前景并适合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人可向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提出申请,由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通过评估后,学校视当年度经费情况,择优资助国际专利的申请。

第五章 知识产权维护

第十六条 学校维持“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为唯一专利权人的专利年费。对于发明专利,学校缴纳授予专利权当年的授权费及授权当年起至第 6 年的年费;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学校缴纳授予专利权当年的授权费及授权当年起至第 3 年的年费。

第十七条 专利失效后且在 1 年恢复期内,发明人根据需要可向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提出办理专利权恢复的请求,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协助办理专利权恢复事宜,所涉及相关费用由发明人自行支付。

第六章 知识产权资金使用

第十八条 学校拨款设立“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专项资金用于:

(一)专利评估、高价值专利培育等相关费用;

(二)专利导航、专利布局、技术秘密保护等相关费用;

(三)国际专利申请及年费等相关费用;

(四)专利授权费及年费;

(五)开展知识产权的其他相关费用。

第七章 违规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所属单位、个人不得泄露学校的技术成果,不得擅自使用、许可、转让学校的专利技术、商标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得为他人非法实施专利、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提供资金、场所、运输工具、生产设备等提供便利条件。违反本规定,造成学校利益受到损害的,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发明人应严格自查、杜绝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若出现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原则上取消主要发明人一年的专利申请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1 月 19 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沪工程科〔2017〕27 号)、《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专利申请资助与维护实施细则(试行)》(沪工程科〔2018〕1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