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沪工程科〔2022〕4 号

科研处规章制度汇编(20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的管理,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建立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充分释放科研创新活力,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横向项目”)是以学校为法人单位承接的非政府科研计划安排的、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非融合科技类项目。

第三条 针对横向项目订立的技术合同(以下简称“合同”)通常包括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三类。技术开发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等;技术咨询包括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技术服务主要解决特定技术问题。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横向科研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经费”)是指在横向项目进行中,按合同约定由委托方拨付至学校账户的款项,归属学校资金统一管理范畴,以项目为单元独立核算。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学校是所承接横向项目及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协同合作、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体现为职能部门归口管理、二级单位监督管理、项目负责人具体管理。

  1. 科研处负责横向项目的合同订立审批与登记、立项与执行、验收与结题、横向经费分配方案核定、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外移资产和外协服务的采购合同审批与管理等工作。

  2. 财务处负责横向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管项目预算执行,审核项目决算,指导项目负责人规范合理使用经费。

  3.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对产权归属学校的资产进行管理,指导科研人员完成货物与服务的采购招标、合同订立、验收入库等工作。

  4. 审计处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要求,依法依规对横向经费管理和使用开展审计监督。

第六条 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合同订立、横向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根据横向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并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做好横向经费审计、监督和整改工作。

第七条 横向项目及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执行,负责实施项目内容并完成项目任务,依规依纪依法使用项目经费,要确保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和规范性,自觉留存经费支出的相关佐证材料备查,主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

第三章 合同订立与登记

第八条 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项目名称,标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计划、地点和方式,技术信息和资料保密,技术成果归属和收益分配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名词和术语解释等条款。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合同原则上需使用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印制的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使用其他合同文本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合同订立审批

  1. 使用学校确定条款的示范文本二级单位初审后提交科研处审批,通过后订立合同。其中,合同金额低于 5 万元(含)的合同,由二级单位审批通过后提交科研处予以订立。

  2. 使用其他合同文本二级单位初审后提交科研处复审,再经法务部合法性审查,通过后订立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金额超过 300 万元(含)的合同,经法务部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通过后予以订立;收入低于 2 万元(含)的服务、咨询类横向项目,如果各方一致同意,可不订立合同,按“无合同”横向项目办理。

第十二条 在合同订立前,横向项目如已在科研处办理备案登记的,则其合同起始日期可追溯至备案登记日期。

第十三条 合同各方完成用印,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合同原件(一式两份)提交科研处认定备案,合同的认定登记由科研处送有关机构办理。需要享受增值税减免的技术开发合同,必须使用示范文本,认定通过后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

第四章 项目立项与执行

第十四条 横向经费首次到校后,项目负责人申请到款认领并提交科研处审核,通过后立项。

第十五条 横向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订立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外移资产和外协服务的采购合同,由项目负责人向科研处提出订立申请,科研处审核通过后订立。

第十六条 横向项目执行过程中的会议纪要、往来信函、文书、记录、传真、电报、电子邮件、索赔报告以及补充协议等文件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妥善地收集、整理、保存上述资料。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按原合同审批程序另订立书面协议。不得单方修改、废止、随意口头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 履行合同发生争议,首先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请所在二级单位会同学校相关部门共同解决。如进入诉讼、仲裁,项目负责人负责实施相关的法定程序。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未按合同约定执行而产生的违约赔偿由其本人全责承担。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结题

第十九条 如期或在合同有效期满后一年内办理验收的横向项目,应由委托方出具书面验收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进行经费决算,经二级单位、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通过后提交纸质材料原件(一式两份)至科研处结题备案。

第二十条 如未在合同有效期满后一年内办理结题的横向项目,项目负责人应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后,向科研处提交延期结题申请或与委托方重新订立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 对于既不按期结题,又不申请延期结题,也未订立补充协议的横向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书面说明原因,经二级单位审核通过后交科研处备案;未备案的横向项目,科研处有权冻结项目经费。

第二十二条 横向项目结题一般分为验收结题、终止结题、校内结题三类。

  1. 验收结题横向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履行完毕,经费全款到账,由委托方出具验收证明,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二级单位审核并提交科研处审批,通过后予以结题。

  2. 终止结题横向项目因故无法完成,经合同各方协商后订立终止协议(或终止合作意见),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二级单位审核并提交科研处审批,通过后予以结题。

  3. 校内结题合同各方无法就验收或终止达成一致的横向项目,项目负责人可向科研处提出“视同结题”申请。在超过合同诉讼时效后,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说明项目完成情况(到款不足需解释客观原因),经二级单位审核并提交科研处备案后予以结题。

第二十三条 学校原则上于每年的三月和九月集中受理横向项目结题。

第六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横向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科研业务费、外移资产费、校内在职人员科研津贴、交通费、特支费、管理费。

第二十五条 科研业务费是指直接用于横向项目研发的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办公用品费、维修(护)费、租赁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邮寄费、通讯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出版费、图书资料费、知识产权事务费、数据采集费、文献检索费、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会费、审计服务费、外协服务费、燃料动力费、税金等科研支出。科研业务费中需特殊说明的支出:

  1. 差旅费。发生国内差旅费时,应履行事前审批手续。出差乘坐飞机的,机票销售渠道和结算方式不限;学校不鼓励自驾车出差,如确需自驾车的,发生在出差省份的燃油费、通行费、停车费可凭据报销,报销标准不得超过 80 元/天/人,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其他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2. 邮寄费。单张发票金额超过 500 元(含)的,需附运单明细。

  3. 通讯费。包括网络宽带费、电话费,发票抬头需写明项目负责人的姓名。

第二十六条 外移资产费是指根据合同明确约定产权归委托方的设备等资产购置费用。项目完约结题时,项目负责人需提供委托方盖章的设备等资产移交证明。采购金额低于 2 万元的,凭发票报销(发票应列示明细或另附供货方盖章的清单);采购金额超过 2 万元(含)的,需与委托方之外的第三方签订采购合同,经科研处审批后方可进行采购,完成后凭发票和采购合同报销。

第二十七条 校内在职人员科研津贴是指参与横向项目研究的我校在编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合同通过认定登记的横向项目,每月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财务系统“薪资平台”进行申报,选择“在职人员非绩效工资”套类,与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税,每月统一发放一次。合同未通过认定登记的横向项目,校内在职人员科研津贴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管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可根据当年绩效工资额度结余情况依申请发放。

第二十八条 交通费是指本地车费(包括公共交通、出租车及租车费用)、车辆燃油费、本市通行和停车费用。本费用预算不得超过合同金额扣除外移资产费后的 30%,且原则上不予调增,在核定的预算额度内列支。燃油费单张发票金额超过 500 元(含)的,需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外出公差车辆报销明细单》。租车需附租车协议或派车清单,并明确列示租车事由和行程。

第二十九条 特支费是指因横向项目研究需要发生的工作餐费、小额食品费和业务接待费。本费用预算不得超过合同金额扣除外移资产费后的 20%,且原则上不予调增,在核定的预算额度内列支(小额食品费需附消费明细单)。单笔消费超过 1000 元(含)的,还需附消费人员清单,报销标准不得超过 150 元/人,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条 管理费是指学校收取的科研管理费用,主要用于学校的科研事业发展、科研管理、项目资助、绩效工资发放等。按合同金额扣除外移资产费后的 7%提取,最低为 1500 元,按照实际到款列支。学校实收管理费的 80%额度由学校统筹管理,20%额度单独设立二级科研管理费项目由科研处统筹管理。二级科研管理费主要用于邀请校外专家开展为提高我校教师科研能力的讲座、辅导、报告等,二级单位可按需向科研处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授权使用。

第三十一条 以下内容不在横向经费的使用范围:烟、酒、私车的维修保养、婴幼儿用品、奢侈品、洗浴中心、歌舞厅、青少年辅导培训等与横向项目研究无关的支出。

第三十二条 若委托方或合同中对横向经费支出有明确约定,则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第三十三条 横向经费支出原则上应按预算执行,确需调整预算的,应按相关要求和程序提出申请,学校于每月上旬集中受理(寒暑假及财务年终决算关账期间暂停)。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因故无法继续管理使用项目经费的,则由项目负责人或学校指定一名在职人员予以负责,否则由学校统筹管理。

第三十五条 横向项目的结余经费可由项目负责人继续用于科学研究续研或预研的支出,通过学校“知识服务发展专项资金个人账户”进行管理,一人一户,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章 采购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采购程序

  1. 单笔采购金额低于 2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由项目负责人同意后可直接采购,无需提交采购申请。

  2. 单笔采购金额超过 2 万元(含),但低于 2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提交采购申请,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直接采购。

  3. 单笔采购金额超过 20 万元(含)的货物与服务,需提交采购申请并由学校统一采购。

  4. 采购化学品、气体、生物试剂和贵金属的,无论金额大小,都需提交采购申请。

  5. 单笔采购金额超过 2 万元(含)的,需订立采购合同。

第三十七条 验收入库

  1.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价超过 1000 元(含)(其中:专用设备单价超过 1500 元(含)),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固定资产应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其中单价超过 10 万元(含)的教学和科研用仪器设备,入库时还需提供开箱验收单和技术性能验收报告。

  2. 化学品、气体、生物试剂和贵金属,无论金额大小,都需办理验收手续。

  3. 其他货物。单笔采购金额低于 1000 元的,无需办理验收手续;单笔采购金额超过 1000 元(含)的,需办理验收手续;单价超过 1000元(含)的,还需由项目负责人提供情况说明。

  4. 服务。单笔采购金额低于 1000 元的,无需办理验收手续;单笔采购金额超过 1000 元(含)的,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并填写服务验收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货物与服务采购,不受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品目和学校协议或定点供应商采购品目管理要求的限制。

第八章 审计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横向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审计、监督等,每年以不低于上一年度立项数 3%的比例对项目实施抽查审计。对有弄虚作假、挪用、故意分拆等非正常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文件进行处理。对情节轻微的,给予约谈警示、批评教育等处理;对违纪违规违法的,给予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与国家、地方政府等相关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引用的参照执行的文件制度如有更新,按最新文件制度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其中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及最低提取额度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试行,在此之前按合同金额扣除外移资产费后的 5%提取,最低为 1000 元。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沪工程科〔2021〕1 号)、《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沪工程科〔2021〕3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