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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校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校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沪工程科〔2022〕3 号

科研处规章制度汇编(20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要求,更好对接国家和地方重大需求,持续提升学校科研和学科核心竞争力,充分发挥校级科研机构在科学研究、学科和学位点建设、科研团队组建、人才培养与社会服务中的作用,推动学校建设成为“国内一流的高水平现代化工程应用型特色大学”,特制定本办法规范校级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的申报、建设和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中科研机构指经学校审批,以“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名字命名、依托二级单位设立、由科研处归口管理的校级科研组织。

第三条 二级单位根据科研机构的规模、结构、性质和学科归属特性,结合自身实际按需设立。

第二章 申报与论证

第四条 学校优先鼓励针对国际科学前沿、国家及区域重大需求和重要学术问题设立校地、校校、校院(所)、校企联合共建的交叉性科研机构;同时鼓励针对学校科学研究、学科和学位点建设需求设立校内跨学科、跨院系、跨专业的科研机构。

第五条 科研机构的申报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学校总体学科布局与科研发展规划,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目标。对接国家和上海市重大产业需求研究领域的,优先给予支持。

(二)科研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具备较深的学术造诣,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应为我校全职人员或兼职聘用人员(兼职聘用人员需提供与我校签订的工作协议或相关证明材料)。研究团队须在本研究领域具有良好的研究基础,年龄职称结构合理,原则上团队教师规模 10 人(含)以上,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师人数不少于4 人,可以包含一定数量的兼职科研人员。

(三)须有明确的科研合作单位,保障科研机构的科技项目与成果落地。

第六条 科研机构的论证程序

(一)由拟申请设立科研机构的负责人根据申报条件,填写学校统一制订的《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校级科研机构申报书》,并向机构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提出申请。

(二)二级单位教授委员会对拟申请设立的科研机构进行论证,综合考虑科研机构的三年建设计划、年度阶段目标和考核指标后形成论证意见。

(三)科研机构申请书及论证意见由依托二级单位提交至科研处,由科研处审核、规划处会签,经分管校领导审批,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发文予以成立。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七条 科研机构实行机构负责人负责制,建设周期为三年。机构的组织形式、管理机制、日常运行、人员组成等事宜在学校政策管理框架内由科研机构自行确定。

第八条 科研机构依托机构负责人所在的二级单位运行,原则上由二级单位提供必要的运行条件和保障措施。

第九条 科研处对科研机构的运行和管理提供指导意见,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第十条 鼓励科研机构以机构名义开展科学研究、成果产出、服务社会等科研活动。如需要对外签订合作协议,应当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科研机构申请撤销或中止,机构名称或负责人变更等重大事项变更须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校级科研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表》,依托二级单位同意后提交至科研处,由科研处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向校长办公会做通报汇报后发文予以变更。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二条 三年建设期结束后,科研处组织专家对科研机构的目标及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档。考核不合格的科研机构,由科研处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予以撤销;考核合格或良好的科研机构则自动纳入下一周期建设;考核优秀的科研机构,优先推荐申报各类国家和省部级科研基地(专业技术服务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

第十三条 建设期内,如科研机构违反国家相关法规或学校有关规定,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科研处提出撤销建议,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向校长办公会做通报汇报后发文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现有已成立的校内科研机构参照本办法进行运行与管理、考核与评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 2022 年 4 月 15 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