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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异地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异地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沪工程科〔2022〕2 号

科研处规章制度汇编(20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异地科研机构管理,确保异地科研机构质量,促进学校创新能力提升,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异地科研机构,是指学校与地方政府在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校区外合作设立的,主要承担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企业孵化、社会服务等任务的研究机构(包括各种类型、各种性质的研究院、产业研究院、工业研究院、技术转移中心及分中心、大学科技园分园、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管理要求针对于除大学科技园分园以外的异地科研机构,大学科技园分园的管理依据参照学校国家大学科技园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章 异地科研机构管理

第四条 异地科研机构作为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应充分发挥校地合作资源优势,促进高校创新能力提升,推动科学研究与成果转化,为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五条 异地科研机构的设立要确保质量,须紧密对接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严格控制异地科研机构建设数量,不盲目扩张,同时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异地科研机构不开展本科生教育教学和全过程研究生培养。

第六条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负责异地科研机构合作协议的审核、签订及规范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异地科研机构协议签订

(一)学校根据对外科技合作需求在异地设立“技术转移分中心”的,经充分论证,由技术转移中心提出申请,经学校法务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的签订协议。

(二)其他类型异地科研机构设立,由拟设立异地科研机构负责人填写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统一制订的《异地科研机构申请表》,并附异地科研机构合作协议,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申请;二级单位审核通过后,报送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进行形式审查,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审批通过后予以签订协议;如异地科研机构涉及有重大事项,须经学校三重一大程序审定后签订协议。

(三)协议到期后需续签的,如续签协议主要内容无变化,由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进行审查,办理续签手续,并由科研处备案;如续签协议内容有变化,则须按照本条(一)、(二)款执行续签手续。

第八条 异地科研机构审批通过后在学校网站进行公布,并按上级要求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为强化异地科研机构管理,实行异地科研机构负责人负责制,异地科研机构的负责人由校内申请部门确认,并向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备案登记。异地科研机构所涉及的组织架构、运营机制及知识产权等相关管理规定以异地科研机构合作协议为准。本校人员到异地科研机构兼职或任职,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学校将异地科研机构中归属学校的资产纳入统一监管范畴。异地科研机构除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外,原则上不得以任何形式投资新办企业。

第十一条 涉及资产管理的异地科研机构撤销或终止,须依法依规清理债权、债务并妥善处理其他相关事项,处理完毕向学校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统一异地科研机构的命名方式,坚持名实相符、准确规范。具体命名要求: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合作方名称-机构类型。

第十三条 异地科研机构须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十四条 对异地科研机构实行年度考核和年度报告制,原则上异地科研机构负责人每年将机构建设和运行情况报送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根据上级要求,由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汇总后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五条 异地科研机构合作协议到期,如需续签合作协议,异地科研机构负责人应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如不再续签,应向学校报备。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负责解释,自 2022年 4 月 9 日起施行。